1.施工工地摔伤行人,施工方通常要担责赔偿。依据民法典,在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致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设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就应担责。
2.赔偿范围包括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及误工收入减少部分,造成残疾的还需赔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若行人自身有过错,可减轻施工方责任。施工方能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免责,因第三人过错致行人摔伤,施工方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施工方应在施工时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留存相关证据。行人在施工区域要提高安全意识。若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施工工地摔伤行人,施工方在多数情况下要担责。若施工方无法证明在施工时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就需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道路施工时没有设立警示标识,致使行人经过时摔伤。
(2)赔偿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行人残疾,施工方还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若行人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施工方责任可减轻。并且若有第三人过错导致行人摔伤,施工方赔偿后能向第三人追偿。
提醒:
施工方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并留存相关证据。行人在施工区域也要注意自身安全。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做进一步分析。
(一)行人方面:若在施工工地摔伤,应及时就医并保留好各类费用票据,如医疗费、交通费等。同时尽可能收集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以证明施工方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
(二)施工方方面: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若有第三人过错导致行人摔伤,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后续追偿。若行人自身有过错,施工方需收集证据证明,从而减轻自身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施工工地致行人摔伤,施工方常要担责赔偿。按民法典,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他人受伤,若施工方无法证明设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就要担责。
2.赔偿包含治疗康复费,像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误工费。致残的,要赔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行人有过错可减轻施工方责任。施工方证明尽到安保义务可免责,因第三人过错致伤,施工方赔偿后可追偿。
结论:
施工工地摔伤行人,施工方通常要担责赔偿,行人有过错可减轻施工方责任,施工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免责,若有第三人过错施工方可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在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致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设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有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行人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错,会相应减轻施工方责任。施工方若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不承担责任。若有第三人过错导致行人摔伤,施工方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如果遇到此类施工侵权纠纷的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工地施工摔伤没有工伤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医疗赔偿责任。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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