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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认罪认罚

谢** 重庆-城口县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11 05:56:21 485人阅读

什么情况下不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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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不认罪认罚。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罪名或量刑建议有异议、受强迫威胁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这些情况都使得认罪认罚缺乏合理性或真实性。

为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确凿充分,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错误定罪。二是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允许其充分表达意见,对指控提出异议。三是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杜绝强迫、威胁等情况发生,确保认罪认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025-10-11 12: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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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基于对自身行为合法性的认知,不认罪认罚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表现。
(2)若证据方面存在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意味着指控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符合逻辑。
(3)若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说明其对指控内容存在根本分歧,不认同指控与实际情况相符,自然不会认罪认罚。
(4)对指控罪名、量刑建议等有异议,认为罪名定性不准确或量刑过重,拒绝认罪认罚是其表达自身观点的方式。
(5)受强迫、威胁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这种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认罪认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被认可。

提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需有合理依据,若随意不认罪认罚可能面临更复杂的司法程序和结果。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1 12:4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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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要积极收集证明自身行为合法合规的证据,如相关的合同、证人证言等,向司法机关表明自己的立场。
(二)当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可要求司法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同时自己也可寻找能证明案件存在疑点的证据。
(三)若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要详细清晰地阐述实际情况,提供能支持自己说法的证据,如监控视频、通话记录等。
(四)对指控罪名、量刑建议等有异议,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机关说明理由和依据,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罪名和量刑。
(五)若受强迫、威胁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要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线索,如威胁的短信、通话录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此条虽未完全对应上述情形,但体现了认罪认罚需自愿合法的原则。

2025-10-11 10:5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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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认罪认罚的情形如下:
一是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责,其觉得没违法,自然不认。

二是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确凿证明犯罪,有理由不认。

三是否认指控事实,认为指控与实际不符,不会认罪。

四是有异议,如对罪名、量刑有不同意见,会拒绝。

五是受强迫、威胁,意思表示不真实,认罪无效。

2025-10-11 09:4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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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否认指控犯罪事实、对指控罪名或量刑建议有异议、受强迫威胁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等情形下可不认罪认罚。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认罪认罚需建立在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基础上。当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其行为本身就未触及法律底线,自然无需认罪。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意味着指控缺乏坚实依据,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不认罪。若他们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对罪名定性、量刑建议有异议,说明其与司法机关存在分歧,不应强迫其认罪认罚。而受强迫、威胁违背意愿的认罪认罚,违背了自愿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遇到类似涉及认罪认罚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1 07:54:54 回复

商品房认购书房屋认购书也称购房意向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楼盘开盘前,与有意向购买房屋的购房者签定的书面协议。认购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3)房屋价款计算;(4)定金;(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认购书签订后可退定金的情形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5、房屋认购书无效的情况,定金必然要返还。如开发商还未得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是无效的。总之,房屋认购书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开发商无需退还定金。所以,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后不一定要买房,但是如果不买房,那么购房定金也不会退还。购买房屋时最好不要签订房屋认购书,而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因为签了认购书,交了购房定金,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便处于被动地位,有些要求会遭到开发商拒绝,使购房者有口难言。而实际上,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房地产交易过程当中的必经程序,属双方自愿行为。如果非要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不可,也应该在签认购书时在认购书上写上以下字样:“如果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不能签署正式合同,卖方应无条件立即退还定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一、什么是买房认购书买房认购书即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买房认购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认购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二、什么情况下认购书没有法律效力认购书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主要有一下两种:(一)购房人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的。(二)未满足合同应具备基本条款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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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4 18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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