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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押金能否退还

王* 山西-忻州 房产纠纷咨询 2025.10.10 10:20:15 331人阅读

商品房押金能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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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押金是定金性质,购房者要避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约定,比如按时签订购房合同,防止失去定金返还权;开发商则需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二)若押金非定金性质,双方应明确约定押金退还规则。购房者需确保自身无违约行为,若开发商存在导致交易无法达成的问题,如房屋质量问题,要及时收集证据要求退还押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5-10-10 15: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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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商品房押金为定金,遵循定金罚则。给付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回定金;收受方不履行约定,需双倍返还。像购房者无故不签合同,开发商可不退定金。
2.若押金非定金性质,按双方约定处理。未明确不能退且购房者无违约,押金通常可退。如仅为初步意向未签合同,押金可退。因开发商问题致交易不成,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

2025-10-10 14:4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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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品房押金能否退还需依据其性质和具体情况判断,定金适用定金罚则,非定金性质则看约定和双方有无违约等情况。
法律解析:
如果押金属于定金性质,按照定金罚则,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像购房者无正当理由不签购房合同,开发商可不退定金。若押金不属于定金性质,就要看双方约定,若未明确不能退还且购房者无违约行为,押金通常可退,如仅为初步意向未签正式合同的情况。若因开发商原因致交易无法达成,如房屋有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押金。在商品房交易涉及押金退还问题时,情况较为复杂,若遇到此类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0 13:5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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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押金能否退还取决于其性质和具体情况。若为定金性质,遵循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像购房者无正当理由不签购房合同,开发商可不退定金。
2.若押金不属于定金性质,需依据双方约定判断。若未明确不可退还,且购房者无违约行为,押金通常可退,如仅为初步意向未签正式合同的情况。
3.若因开发商原因致使交易无法达成,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押金。

建议购房者在交付押金前明确其性质,签订书面协议详细约定退还条件。开发商应保证房屋质量,遵守交易约定,避免因自身问题导致押金退还纠纷。

2025-10-10 12:1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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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商品房押金属于定金性质时,适用定金罚则。若交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无法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像购房者无合理缘由不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
(2)若押金不属于定金性质,要依据双方约定判断。若未明确不可退还,且购房者未违约,押金一般可退还。比如处于初步意向阶段,未签正式合同,押金可退。若因开发商问题致交易无法达成,如房屋有质量问题,购房者可要求退还押金。

提醒:
在交付商品房押金时,要明确押金性质。遇到纠纷时,因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0 10:56:21 回复

一、商品房预售是什么意思商品房预售以尚未竣工的房产为标的物,买受人在预售法律关系中对预售标的物享有的是一种债权。由于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为保障买受人对预售标的物所享有的权利而设置了预售合同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实际是一种预告登记。所谓预告登记,是指债权人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而向登记机构申请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全不动产的请求权,具有警示作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手续后,买受人在预售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债权将具有一定的公示效果,具有一定的排他效力。未办理预售合同的登记手续,而将预售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买受人就只享有合同上的债权。依照物权优先于债权行使的法律规则,买受人对预售房屋的权利不能对抗抵押权。即使买受人取得预售房屋的所有权,一旦商品房开发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已为买受人所有房屋也将作为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使优先受偿权。二、买的期房抵押了怎么办为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在预售人未告知买受人将预售房屋抵押给他人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了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在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商品房要是被开发商抵押怎么办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先抵押后卖房,还是先卖房后抵押,出卖人均构成欺诈,可按法律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加强对房地产预售行为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二、怎样预防买到抵押房购房人防范买到抵押房或买房后又被抵押有以下两种方法:一是购房人在购房前仔细查验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许可证中第一栏,是工程名称,很多工程都是分期开发的,要看清楚具体是哪一栋楼宇,自己想购买的楼宇是否在该期的范围内;在许可证上有一栏专门写抵押情况的,如有抵押,在备注中会有详细的说明。二是购房人所购房屋的开发商如果能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登记备案,则表明该房屋不存抵押的情况,《物权法》实行后,登记备案被视为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三、商品房买卖需要注意的事项1、不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购房者应谨慎辨别。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最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不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发生纠纷后,很难受到法律保护。2、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购买新建商品房时,须事先了解并查阅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己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载的房屋幢号范围内。该信息可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政务信息中获取。开通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城市,购房人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预售项目基本情况和预售情况。3、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的,购房人应注意验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相关资料。开发建设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4、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5、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是,签订合同时,应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合同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产权办理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二是,对于实践中易发生产权争议的车库、车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发生纠纷。三是,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一、商品房预售是什么意思商品房预售以尚未竣工的房产为标的物,买受人在预售法律关系中对预售标的物享有的是一种债权。由于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为保障买受人对预售标的物所享有的权利而设置了预售合同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实际是一种预告登记。所谓预告登记,是指债权人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而向登记机构申请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全不动产的请求权,具有警示作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手续后,买受人在预售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债权将具有一定的公示效果,具有一定的排他效力。未办理预售合同的登记手续,而将预售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买受人就只享有合同上的债权。依照物权优先于债权行使的法律规则,买受人对预售房屋的权利不能对抗抵押权。即使买受人取得预售房屋的所有权,一旦商品房开发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已为买受人所有房屋也将作为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使优先受偿权。二、买的期房抵押了怎么办为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在预售人未告知买受人将预售房屋抵押给他人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了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在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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