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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出租公共部位

杨* 湖南-益阳 房屋租赁咨询 2025.10.10 04:44:41 447人阅读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出租公共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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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公司出租公共部位,应先获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避免无权处分行为。
(二)若发现物业公司未经授权出租公共部位,业主可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返还违法所得。
(三)若物业公司有合法授权,需将出租公共部位的收益情况向业主公示,且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进行约定。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2025-10-10 08: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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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公共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通常不能擅自出租。

2.按法律规定,公共部位出租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入归业主。

3.若出租,物业公司需获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授权,否则属无权处分,业主可要求其停侵权、返还所得。

4.获授权后,要公示收益情况,保障业主收益权。

2025-10-10 08:2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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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物业公司一般无权擅自出租公共部位,需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且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
法律解析:
小区公共部位为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民法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若物业公司未经授权出租公共部位,属无权处分,业主可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返还违法所得。若获合法授权,应公示出租收益情况,保障业主收益权。这既维护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益,也规范了物业公司的行为。若大家在遇到物业公司出租公共部位相关问题时,不清楚自身权益或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0 07:4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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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公司通常无权擅自出租小区公共部位,因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按民法典规定,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
2.若要出租公共部位,物业公司需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未经授权擅自出租属无权处分,业主可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返还违法所得。
3.若获合法授权,物业公司应将出租公共部位的收益情况向业主公示,且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归业主。

解决措施和建议:业主应增强对公共部位权益的保护意识,积极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严格监督物业公司出租公共部位的行为;物业公司应规范操作,确保出租行为合法合规并及时公示收益情况。

2025-10-10 05:5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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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小区公共部位归全体业主共有,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
(2)物业公司擅自出租公共部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为其本身并无出租公共部位的天然权利,需获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才可行使出租权。
(3)若获得合法授权,物业公司有义务将出租公共部位的收益情况向业主公示。并且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要归业主共有,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提醒:
业主应关注公共部位出租情况,若发现物业公司擅自出租可依法维权。不同小区情况有别,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0-10 05:48:57 回复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共同享有财产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六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共有部分包括法定共有部分、天然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以及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电梯、水箱等。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包括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约定共有部分是业主约定为共有的部分。共有部分很难通过列举的方法予以穷尽,根据“非特定权利人所有即为业主共有”的原则,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1.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2.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我国物权法确定了“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制度。业主拥有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该专有部分所占的土地也享有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由于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其中的某一专有部分所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法具体确定。因此,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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