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60元、240元、220元、20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不低于180元、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生活护理费区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大部分不能自理的、部分不能自理的等三类,分别按照唐山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987.33元)的50%、40%、30%确定。
2018-03-31 17:05:13 回复
你好,唐山市工伤待遇调整标准如下: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统一调整。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等级没有变化的,护理费标准按年度进行调整;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护理费标准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确认结论的次月起调整。
1.唐山市工伤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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