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户籍情况,查看是否为本村集体农业户籍人员,这是符合基本条件的重要判断依据。
(二)若存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情况,即便继承人户籍已迁出,可在房屋存续期间继续使用宅基地。
(三)夫妻一方为本村集体成员,另一方因婚姻关系加入该户,也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四)结合村集体的具体规定以及村民会议决议等进行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1.宅基地使用权法定主体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
2.认定主体时,先看户籍,本村集体农业户籍人员一般符合基本条件。
3.特殊情况,合法继承房屋的,即使户籍迁出,房屋存在期间可继续使用宅基地。
4.夫妻一方是本村集体成员,另一方因婚姻加入该户,也能成为主体。
5.实践中要结合村集体规定、村民会议决议等综合判断。
结论:
宅基地使用权法定主体通常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需结合户籍、继承、婚姻等情况及村集体规定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主要法定主体。一般情况下,本村集体农业户籍人员符合基本条件。不过,合法继承房屋的人,即便户籍已迁出,也能在房屋存续期间使用宅基地;夫妻一方为本村集体成员,另一方因婚姻加入该户,也可成为主体。在实际认定中,村集体的具体规定和村民会议决议等也会起到重要作用。若在宅基地使用权法定主体认定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宅基地使用权法定主体认定需结合法规与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主要法定主体,按一户一宅以户申请。
2.认定主体时,户籍是基本参考,本村集体农业户籍人员通常符合条件。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合法继承房屋的继承人,即便户籍迁出,在房屋存续期可继续使用宅基地;夫妻一方是本村集体成员,另一方因婚姻加入该户,也能成为主体。
3.为精准认定,建议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户籍信息,建立动态的宅基地使用档案。村集体应完善具体规定,明确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村民会议决议要公开透明,保障各方权益。同时,加强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管,防止违规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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