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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立案金额标准是多少

刘* 重庆-南岸区 刑事立案咨询 2025.10.02 07:53:10 308人阅读

中级人民法管辖立案金额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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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金额标准不统一,由最高法按各地实际规定。经济发达地区,管辖诉讼标的额大的案件,可能从几千万起;欠发达地区标准较低。
2.除金额标准,中院还管辖重大涉外案件、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最高法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3.判断中院管辖权,不能只看立案金额,还需结合案件性质等因素。

2025-10-02 15:0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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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金额标准不统一,且判断其管辖权不仅看立案金额,还需结合案件性质等因素。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较大,可能从几千万甚至更高开始;经济欠发达地区标准相对较低。此外,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所以,不能仅依据立案金额来确定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必须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大家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10-02 13:4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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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金额标准不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依各地实际规定。经济发达地区,管辖诉讼标的额大的案件,可能从几千万起;经济欠发达地区标准相对低。此外,中院还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最高法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判断中院有无管辖权,不能仅看立案金额,要结合案件性质等因素。
1.各地应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调整立案金额标准,确保司法资源合理分配。
2.当事人提起诉讼前,要充分了解当地中院立案金额标准和管辖范围,准确选择管辖法院。
3.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综合考量金额和案件性质等因素,准确判断管辖权。

2025-10-02 12:1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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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金额无全国统一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依各地实际情况规定。经济发达地区,管辖诉讼标的额较大,可能从几千万起甚至更高;经济欠发达地区标准相对较低。
(2)中院管辖范围除金额标准外,还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因此,判断中院有无管辖权,不能仅看立案金额,需结合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考量。

提醒:
当事人判断案件是否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时,不能只关注立案金额,要全面考虑案件性质等因素。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2 10:2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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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确定中级人民法院对某民事案件是否有管辖权,首先需了解当地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可通过当地法院官网、司法公开平台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二)判断案件是否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可以从案件涉及的主体、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方面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025-10-02 08:35:04 回复

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等。依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和中级人民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山东省的相关规定: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海事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扩展资料:民商事案件要求规定: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3、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上级指定管辖的能否不立案一般情况都是需要立案的,这标志着诉讼的开始。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综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由上级人民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1、管辖权不明;2、有争议;3、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一、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二、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之间移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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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28 13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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