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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谌* 安徽-安庆 人身侵权咨询 2025.09.30 16:24:51 419人阅读

意外事故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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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意外事故,各方通常无需担责,不过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2.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意外事故,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3.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担责;监护人尽到职责可减轻责任。

4.公共场所因设施安全隐患致意外,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2025-09-30 21: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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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意外事故损害责任承担要依据具体情形确定,包括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损、公共场所设施安全隐患等不同情况。
法律解析:
在意外事故损害责任判定中,若因不可抗力这类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各方通常无过错责任,但可能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若由第三人过错引发意外,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担责,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公共场所设施有安全隐患致意外,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侵权责任。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遇到意外事故损害责任认定问题较为复杂。若对意外事故损害责任承担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30 19:3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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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事故损害责任承担要依据不同情形确定。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各方通常无过错责任,但可能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2.第三人过错引发的意外,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需对他人损失进行赔偿。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担责,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
4.公共场所因设施安全隐患致意外,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遇到不可抗力意外,各方协商公平分担损失;第三人过错侵权,受损方及时收集证据索赔;监护人要尽到监护义务,降低被监护人侵权风险;场所经营者等应定期检查设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2025-09-30 18:0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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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导致意外事故,通常各方无过错责任,但可能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比如极端自然灾害引发的意外,各方都难以预见和避免。
(2)第三人过错引发的意外事故,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谁的过错造成损害,谁就要为损害后果负责。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过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体现了法律对监护人责任的合理界定。
(4)公共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致意外,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保障公众在公共场所的安全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提醒:遇到意外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时,需准确判断责任归属。不同情况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9-30 17:4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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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事故,虽各方无过错责任,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基于公平原则分担损失,避免矛盾激化。
(二)因第三人过错引发意外,受损害方应及时收集第三人过错的证据,如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向其索赔损失。
(三)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受损方应找其监护人索赔;监护人若能证明尽到监护职责,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四)在公共场所因设施安全隐患发生意外,要保留好现场证据,如设施损坏照片等,要求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5-09-30 17:20:2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随车人员的损害赔偿由谁承担问题解答如下,有观点认为,原告的损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也有观点认为,原告的损害赔偿应由驾驶人被告陈某和车主黄某共同承担;本文认为,原告的损害赔偿应由车主黄某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对象和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本案中,原告是随车人员,即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承保的范围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本案中,车主是被告黄某,被告陈某与黄某是劳务关系,陈某为黄某提供劳务,故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由被告黄某承担。被告陈某驾驶的客车制动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且被告陈某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小型普通客车驶出路外侧翻在小河内,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交警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平、公正,依法予以采信。经核算,原告损失为470822.17元。小型普通客车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原告帅学群是随车人员,不是乘客,不属于赔偿范围内,所以对原告的损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是黄某,被告黄某雇佣被告陈某做司机,故被告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由被告黄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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