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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啥

姜* 重庆-巴南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9.29 10:14:47 468人阅读

债的保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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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行为:行使债的保全撤销权,要求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非处分财产行为,不可行使撤销权。

2.主观方面:无偿处分时,不要求债务人有恶意;低价转让时,债权人需证明受让人存在恶意。

3.对债权人的影响: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须对债权实现造成损害,使其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若债务人仍有足够财产偿债,则不符合行使条件。

2025-09-29 14: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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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债的保全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主观方面依转让方式区分是否需证明恶意,且该行为要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损害。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的保全撤销权的行使有严格条件。首先,债务人需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非处分财产行为不可行使此权利。其次,主观恶意判断因转让方式而异,无偿转让时不要求债务人主观恶意,而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时,需证明受让人存在恶意。最后,该处分行为要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损害,若债务人处分财产后仍有足够财产偿债,则不符合行使条件。若遇到债的保全撤销权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29 13:1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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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撤销权行使需满足处分行为、主观状态和债权影响三方面条件。

1.债务人须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如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等,非处分财产行为无法行使撤销权。
2.主观状态分情况,无偿处分财产不要求债务人主观恶意;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证明受让人存在恶意。
3.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要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损害,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若债务人仍有足够财产偿债则不符合行使条件。

建议债权人关注债务人财产处分动向,及时收集受让人恶意及债权受损害的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2025-09-29 13:0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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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是行使债的保全撤销权的基础。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这类处分财产的行为,才可能触发撤销权。若只是普通行为并非处分财产,撤销权便无法行使。
(2)主观方面的要求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方式而异。当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时,不考虑其主观恶意;但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需证明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存在恶意,才能行使撤销权。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要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若债务人处分财产后仍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就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提醒:行使债的保全撤销权时,需准确判断债务人行为是否符合各项条件,不同情形证据要求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9-29 12:2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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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要确保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才符合要求,非处分财产行为无法行使撤销权。

(二)主观方面区分情况: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不要求其主观有恶意;若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需证明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存在恶意。

(三)对债权造成损害: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要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让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若债务人仍有足够财产偿债,则不满足行使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25-09-29 10:31:1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基础理论及法条依据关于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的撤销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只出现了两处:一是《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的关于有害债权的赠与,具体条文为:“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这一规定虽然是关于无效的规定,但理论界一般认为它是关于撤销权的立法来源。其立法精神为后来的立法所采纳。而直接的,具体的规定撤销权的是《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撤销权的立法本意来讲,撤销权的实质,是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权利。1.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现在一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1.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由于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故应由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各项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合同法解释(一)》23条、24条分别规定了管辖及当事人问题。23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基础理论及法条依据关于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的撤销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只出现了两处:一是《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的关于有害债权的赠与,具体条文为:“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这一规定虽然是关于无效的规定,但理论界一般认为它是关于撤销权的立法来源。其立法精神为后来的立法所采纳。而直接的,具体的规定撤销权的是《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撤销权的立法本意来讲,撤销权的实质,是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权利。1.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现在一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1.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由于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故应由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各项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合同法解释(一)》23条、24条分别规定了管辖及当事人问题。23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对于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是如何行使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由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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