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基础理论及法条依据
关于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的撤销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只出现了两处:一是《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的关于有害债权的赠与,具体条文为:“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这一规定虽然是关于无效的规定,但理论界一般认为它是关于撤销权的立法来源。其立法精神为后来的立法所采纳。而直接的,具体的规定撤销权的是《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撤销权的立法本意来讲,撤销权的实质,是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权利。
1.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现在一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1.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由于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故应由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各项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合同法解释
(一)》23条、24条分别规定了管辖及当事人问题。23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专业解答面对债务人意图逃避债务责任之时,债权人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三十八条与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行使撤销权。具体实施步骤如下:首先,债权人需积极搜集各类证据,以证实债务人通过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放弃债权、债权担保等手段,或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交易价格进行财产转让或受让,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影响。若债务人的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此类情况,债权人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九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以无偿转让、放弃权利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影响到其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债务人的行为。然而,这些条款并没有明确地对债权人在债务人离世之后是否仍可行使撤销权诉讼进行限制。
专业解答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最长不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这一权利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无偿转移财产、低价转让等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将消灭。
专业解答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通常需要在知道可撤销事项后的一年内提出。如果过了五年还没有行使撤销权,这个权利就会消失。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干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
专业解答当债务人在离婚时通过无偿处置财产或恶意拖延债务等方式,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或离婚转移财产等行为,削弱了其偿还能力,债权人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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