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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别人保管东西丢了怎么赔偿

廖* 重庆-巴南区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9.28 05:15:19 430人阅读

委托别人保管东西丢了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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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委托他人保管物品丢失,保管人是否担责及如何赔偿分情况而定。无偿保管无重大过失不担责,有重大过失需赔偿;有偿保管一般担责,除非无过错。赔偿可先协商,协商不成按丢失时市场价格等计算,特殊纪念意义物品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协商可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分无偿和有偿两种情况。无偿保管时,保管人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存在重大过失则需赔偿;有偿保管的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在赔偿方面,双方先自行协商赔偿金额,这是较为便捷的方式。若协商不成,就按物品丢失时的市场价格等合理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能证明的物品,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纠纷,寄存人可收集保管合同、物品价值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8 10: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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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他人保管物品丢失,保管人是否担责及赔偿方式依保管性质而定。无偿保管中,保管人无重大过失不担责,有重大过失则需赔偿;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原则上担责,除非证明自己无过错。
2.赔偿处理方面,双方可先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按物品丢失时市场价格等合理方式计算。若物品有特殊纪念意义且能证明,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若无法协商解决,寄存人可收集保管合同、物品价值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09-28 08:3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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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保管物品丢失,保管人赔偿责任因保管性质而异。无偿保管中,保管人无重大过失不担责,有重大过失则需赔偿;有偿保管时,保管人原则上担责,除非能证明无过错。
(2)赔偿金额确定方面,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物品丢失时市场价格等合理方式计算。
(3)对于有特殊纪念意义且能证明的物品,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若无法协商解决,寄存人可收集保管合同、物品价值凭证等证据起诉维权。

提醒:
保管物品时,建议明确保管性质是有偿还是无偿。寄存有特殊纪念意义物品,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明。协商赔偿遇困难,尽早收集证据维权。

2025-09-28 07:3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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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判断:无偿保管,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不担责;有重大过失,需赔偿。有偿保管,保管人应担责,除非证明自己无过错。

(二)赔偿方式:先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按物品丢失时市场价格等合理方式计算。物品有特殊纪念意义且能证明,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纠纷解决:无法协商,寄存人收集保管合同、物品价值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5-09-28 07: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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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责任判断
无偿保管,保管人无重大过失不担责,有则需赔偿;有偿保管,保管人一般担责,除非无过错。

2.赔偿方式
先协商定赔偿额,协商不成按丢失时市价算。特殊纪念物品可主张精神赔偿。

3.纠纷解决
协商无果,寄存人收集保管合同、价值凭证等证据起诉。

2025-09-28 06:12:29 回复

举个案例,赵某因未补交之前欠下的物业费,物业拒绝给他们房屋的钥匙。他们对这套房子的一些地方不满意,还在找开发商协调修缮,也就一直没有交物业费,但小区完成开发后,开发商就把所有业主的钥匙都交到了物业公司手中。他认为,业主缴纳物业费和拿钥匙完全是两码事,物业不应该以此为由扣着钥匙不发。这种事法律上是如何评价的呢?法律有明文规定,业主必须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拒绝提供钥匙的做法也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欠妥的。业主购买房屋,就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一种商品房买卖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体现。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各有多种权利、义务,但是对于开发商而言,最根本的权利是收取业主的购房款,最根本的义务是向业主交付房屋。业主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支付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否则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讲,商品房买卖关系与物业管理关系是两种的法律关系,不应该相互混淆。不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如何,都是物业管理关系的内容,与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无关。如果开发商以业主完成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义务作为交付商品房的条件,则是变相增加业主的合同义务与责任,是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举个案例,赵某因未补交之前欠下的物业费,物业拒绝给他们房屋的钥匙。他们对这套房子的一些地方不满意,还在找开发商协调修缮,也就一直没有交物业费,但小区完成开发后,开发商就把所有业主的钥匙都交到了物业公司手中。他认为,业主缴纳物业费和拿钥匙完全是两码事,物业不应该以此为由扣着钥匙不发。这种事法律上是如何评价的呢?法律有明文规定,业主必须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拒绝提供钥匙的做法也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欠妥的。业主购买房屋,就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一种商品房买卖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体现。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各有多种权利、义务,但是对于开发商而言,最根本的权利是收取业主的购房款,最根本的义务是向业主交付房屋。业主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支付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否则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讲,商品房买卖关系与物业管理关系是两种的法律关系,不应该相互混淆。不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如何,都是物业管理关系的内容,与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无关。如果开发商以业主完成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义务作为交付商品房的条件,则是变相增加业主的合同义务与责任,是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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