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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袁** 广西-防城港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9.27 13:43:56 456人阅读

土地承包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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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土地承包纠纷中有多种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未完成行政处理程序、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未经过行政复议以及诉讼请求不明确等情况。

1.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当事人未先经相关人民政府对权属争议处理,直接起诉,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应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权属争议。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而非直接诉至法院。
3.涉及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未经过行政复议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需先完成行政复议程序。
4.诉讼请求不明确、缺乏具体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也不会受理。当事人起诉前应明确诉求和理由。

2025-09-27 19: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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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存在争议时,需先经过相关人民政府对权属争议进行先行处理。若当事人未完成此行政处理程序就直接起诉,法院会因程序缺失不予受理。
(2)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这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涉及违法征收、征用土地的土地承包纠纷,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未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4)诉讼请求不明确、缺乏具体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也不会受理此类案件。

提醒: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处理和复议前置程序到位,且起诉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情况复杂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27 18:5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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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要先让相关人民政府对权属争议进行处理,完成行政处理程序后再向法院起诉。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而非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遇到土地承包纠纷中涉及违法征收、征用土地的情况,先进行行政复议,之后再考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提起诉讼时,要明确诉讼请求,提供具体事实和理由,确保符合起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5-09-27 18:0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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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土地承包纠纷情况,法院不予受理: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未先经相关政府处理,直接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起诉法院不受理。
3.涉及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4.诉讼请求不明,缺乏事实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不予受理。

2025-09-27 16:3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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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对土地承包纠纷存在多种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未完成行政处理程序、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违法征收未行政复议、诉讼请求不明确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纠纷里,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需先由相关人民政府处理,未经此程序直接起诉,法院不受理,因为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是前置程序。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这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涉及违法征收、征用土地的,需先进行行政复议,未复议直接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另外,诉讼请求不明确、缺乏具体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同样不予受理。如果遇到土地承包纠纷,不确定是否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7 14:46:04 回复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范围,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同时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款却争议颇多,适用法律很不规范。现仅就有关的几个热点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原告的诉权以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在《解释》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包括权利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产生的合同、侵权、继承以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至于那些尚未取得而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平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未取得之前,还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要求取得该权利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和指导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而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提出。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以承包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不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件。这种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对这种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的目的在于以公权力确认私权利,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措施。这种登记不是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对于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无影响,仅起证明作用,证书仅是证权凭证不是设权凭证。再进一步分析,登记这种行为不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职权行为,登记是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人民政府对承包合同仅能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人民政府不及时给农户进行登记并发放土地承包证书,或因错误登记而侵害了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承包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权利救济。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因土地使用权属归属不清所致。无论土地性质和用途如何,只要因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存在争议,就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归属明确。即使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属归属提出了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是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需要说明的是,这类纠纷往往不是直接提出一个确认之诉,而是以侵权的理由提起一个给付之诉,当法院经过审理,才发现确认原告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是案件解决的关键。确权问题给民事审判带来困扰,审判员之间认识不统一,裁判的不确定性凸现。实践中,确定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因权属证书与行政登记或承包合同矛盾引起,有的因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引起。对于这类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对证书或合同或清册登记或者成因资格做实质审查进而确认原告是否享有经营权;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对于这类需要以确认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为前提的案件,法院能否受理,不能一概而论。从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友在关于[2005]法释6号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精神看,司法解释对此的实质内涵应该包含两层意思,即本来就没有经营权和原来享有经营权后来发生争议两种情形。对于本来就不曾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如果提起实质为确认经营权的诉讼,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土地承包纠纷不受理的情况基于我国国情、多种纠纷解决途径等原因,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需注意,并非所有的农村纠纷均予受理,虽然此做法目前尚存争议,但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仍应依照执行,现举几例,供参考:(1)当事人对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不予受理。因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调解意见的。(2)失地村民直接向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裁定不予受理。失地村民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当然如果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承包经营权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可因其损失而要求行政赔偿。失地村民直接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裁定驳回。可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无限期征占时,也可要求地上物补偿。(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审查职责的,一般不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赋予司法审查权的前提下,不予受理。(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要求平等待遇的,也将不予受理。但对于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的,权利人有权向提起民事诉讼。(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要求知情权的,不予受理。(6)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以及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的纠纷,将不予受理。(7)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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