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上海法律咨询 > 崇明区法律咨询 > 崇明区合同效力法律咨询 > 签订股份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签订股份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孙* 上海-崇明区 合同效力咨询 2025.09.27 03:49:34 332人阅读

签订股份合同有法律效力

其他人都在看:
崇明区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崇明区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签订前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不涉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违法情形。
(二)保证签订过程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
(三)确认合同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5-09-27 09:30:01 回复
咨询我

1.一般情况下,签订的股份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合同生效要满足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违规和公序良俗等条件。

2.当股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法,主体合适,通常有效且有法律约束力。不过,若存在恶意串通损人、以合法掩非法目的等情况,合同无效。

3.若签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依法撤销。因此,签合同要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2025-09-27 09:00:1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签订股份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需确保符合法律要求以保障效力。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生效需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股份合同若满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主体适格等条件,通常有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然而,若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况,会被认定无效;若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因此,签订股份合同务必仔细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如果在签订股份合同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7 08:21:22 回复
咨询我

1.签订股份合同通常有法律效力,前提是满足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生效条件。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主体适格,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合同内容涉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会被认定无效。若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
3.为保障股份合同的法律效力,签订时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避免出现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同时,要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适格。

2025-09-27 07:09:3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签订的股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合同满足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这些条件时,合同就会生效。
(2)若股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内容合法,主体适格,那么该合同有效,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3)然而存在特殊情形,像合同内容涉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会被判定无效。
(4)若合同签订过程中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合同。

提醒:签订股份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要求,避免出现无效或可撤销情形,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2025-09-27 05:39:45 回复

一、《合作协议书》有效,所述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2、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对于此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辅龚滇夹鄄蝗殿伟东连,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如果未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有义务购买此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此理解下该转让必定能够实现,或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或转让给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照此理解,在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前提下,不同意的股东或者购买该出资,或者视为同意转让。若未过半数,则股权对外转让不能,如原股东也不愿购买,则股权转让行不通,而减资程序通常也难以启动,那么此时股东真的步入单行线。这会严重影响股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不过在此观点下仍存在另一个小问题,公司法规定:对外转让须经1/2的股东同意,可是在第一种理解下,通常有两种结果:(1)、出资转让即便不经过1/2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结果为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其股权;(2)、若是通过则可以向股东外的人进行转让,转让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或者是原股东不同意转让而自己购买,或者是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仍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这里对通过表决权股东人数的比例要求,并没有实在的意义也就无存在的价值。所以笔者建议将此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