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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和医院谁去协商解决

周* 重庆-酉阳县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09.23 04:05:53 314人阅读

医疗纠纷和医院谁去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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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纠纷协商主体有明确规定。患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行协商,不具备时近亲属可代表,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这保障了不同情况下患者权益能得到有效维护。
(2)医院由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等部门工作人员代表与患方沟通,确保医院能有序处理纠纷。
(3)协商需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原则,围绕医疗事件的原因、责任、赔偿等交换意见,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公正解决纠纷的要求。
(4)若协商不成,患方可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或提起诉讼,为患方提供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

提醒:
协商时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不同医疗纠纷情况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23 07: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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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行与医院相关部门如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工作人员协商。
(二)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代表患者和医院对应部门人员协商。
(三)协商中双方按自愿、平等、合法原则,就医疗事件原因、责任、赔偿等交换意见。
(四)协商不成,患方可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或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2025-09-23 07:0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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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发生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可自行与医院协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其近亲属可代表协商。
2.医院一般由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等部门人员与患者沟通。
3.协商要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原则,就争议问题交换意见,争取达成一致。
4.若协商不成,患者可申请人民调解或提起诉讼。

2025-09-23 06:4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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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本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行与医院协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近亲属可代表协商,医院由相关部门人员沟通,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原则协商,协商不成患方可调解或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充分保障了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患者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自然可自行与医院就纠纷事宜协商。而当患者不具备此能力,近亲属基于法定的亲属关系和监护等权利义务,有权代表患者参与协商,维护患者权益。医院指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沟通,是为了规范处理纠纷。协商需遵循的自愿、平等、合法原则,是保障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患方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诉讼等途径,能更专业、权威地解决纠纷。如果您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3 05:5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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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近亲属可与医院协商解决。患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行协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近亲属可代表协商。医院则由医务科等相关部门人员与患方沟通。双方协商需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原则,就医疗事件原因、责任、赔偿等交换意见以达成一致。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患者及近亲属在协商前应整理好病历等相关资料,明确自身诉求。
2.医院相关部门人员要熟悉事件情况,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与患方沟通。
3.若协商陷入僵局,应及时引导患方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2025-09-23 05:35:54 回复

一、医疗纠纷谁拿钱进行赔偿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医疗损害如何确定责任主体1、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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