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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工作内容不符该咋办

苟** 北京-石景山区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9.06 00:33:06 476人阅读

合同与工作内容不符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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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合同与工作内容不符,友好协商是首要选择。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指出差异,要求按合同执行或变更合同,同时保留聊天记录、邮件等协商证据,这是后续维权的重要凭证。
(2)若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有效的途径。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调查处理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实际工作内容的证据。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醒:
维权过程中要注重证据收集,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06 08:0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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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用人单位友好沟通,指出合同和工作内容的差异,要求按合同执行或变更合同,同时保留协商证据,如聊天记录、邮件。
(二)若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对用人单位展开调查和处理。
(三)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实际工作内容的证据。
(四)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2025-09-06 06:3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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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同与工作内容不符,可这样维权:
一是协商。和用人单位好好沟通,指出差异,要求按合同执行或变更合同,同时保留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
二是投诉。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部门会依法调查处理。
三是仲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据申请仲裁。
四是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起诉。合法维权,保障自身权益。

2025-09-06 05:5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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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与工作内容不符时,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合同与工作内容不符,劳动者权益可能受损。此时,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要求按合同约定执行或变更合同,同时保留证据,这是解决问题的友好开端。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会依法调查处理用人单位。也能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实际工作内容的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法院诉讼。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可依据这些途径保障自身权益。若在处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06 03:5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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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与工作内容不符,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清晰指出合同和实际工作内容的差异,要求按合同约定执行工作或变更合同。协商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邮件等相关证据。

2.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展开调查和处理。

3.也能申请劳动仲裁,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实际工作内容的证据。

4.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合法途径维权,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2025-09-06 02:25: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认定有效。大陈与小陈为两姐妹,黄某为二人母亲,于3月趋势。大陈、小陈二人在其母黄某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大陈拿出由其代为书写的但有其母黄某加盖手印及三位见证人签字的遗嘱,称父母留下的三套房产及两个店面由其继承其中两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则继承一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认为大陈出示的遗嘱无效,遂将姐姐大陈告上法庭,要求与姐姐大陈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由二人平均分配。小陈诉称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与大陈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大陈辩称该遗嘱有其母亲的手印并有三位见证人的签字,可以证实遗嘱内容是其母黄某生前的真实意思,应当保护死者遗愿。经查明,黄某生前并不识字,三位见证人仅是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过程,遗嘱也并未向三位见证人宣读,遗嘱系由大陈打印形成,且遗嘱上黄某姓名也为打印形成。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认定有效。大陈与小陈为两姐妹,黄某为二人母亲,于3月趋势。大陈、小陈二人在其母黄某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大陈拿出由其代为书写的但有其母黄某加盖手印及三位见证人签字的遗嘱,称父母留下的三套房产及两个店面由其继承其中两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则继承一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认为大陈出示的遗嘱无效,遂将姐姐大陈告上法庭,要求与姐姐大陈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由二人平均分配。小陈诉称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与大陈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大陈辩称该遗嘱有其母亲的手印并有三位见证人的签字,可以证实遗嘱内容是其母黄某生前的真实意思,应当保护死者遗愿。经查明,黄某生前并不识字,三位见证人仅是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过程,遗嘱也并未向三位见证人宣读,遗嘱系由大陈打印形成,且遗嘱上黄某姓名也为打印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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