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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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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还有效么

赵* 河北-秦皇岛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8.29 17:27:35 414人阅读

预告登记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还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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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
发现开发商一房两卖,可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原合同,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若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二)对于第二个买家
由于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025-08-29 21: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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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预告登记是保障购房者将来实现物权的重要手段。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完成预告登记后,开发商的处分行为受到限制。
(2)若开发商进行一房两卖,第二个买卖合同在无其他导致无效的情形下是有效的。这是因为合同效力主要依据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判断。
(3)然而,由于预告登记的存在,第二个买家无法获得房屋的物权。因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开发商对该房屋的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不能为第二个买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4)第二个买家虽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购房者进行预告登记可保障自身权益,若遇到开发商一房两卖,第二个买家应及时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责任,而购房者在买房时应及时办理预告登记。

2025-08-29 20:2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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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预告登记后开发商一房两卖,第二个买卖合同通常有效,但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二个买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可要求开发商担责。
法律解析:
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可申请预告登记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法律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开发商把已预告登记的房屋再卖给他人,无法为第二个买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第二个买家也就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然而,若第二个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使合同无效的情况,该合同是有效的,第二个买家可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若遇到这类复杂的房产买卖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8-29 19:1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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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在预告登记后一房两卖,第二个买卖合同通常有效,但不会产生物权效力。因为预告登记保障了权利人将来实现物权,未经其同意,开发商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二个买家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不过,若第二个买卖合同无其他导致无效的情形,合同依旧有效。第二个买家可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解决措施和建议: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及时关注房屋动态,发现开发商一房两卖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第二个买家在购房前要查询房屋是否存在预告登记等限制交易情况,降低风险。若遭遇一房两卖,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025-08-29 18:4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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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者签房屋买卖协议后可申请预告登记,保障未来的物权。
2.若开发商在预告登记后一房两卖,即便第二个买卖合同有效,也无法让第二个买家获得房屋产权,因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3.第二个买家虽拿不到房,但可依据合同让开发商担责。

2025-08-29 17:34:3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①、适用对象不同。商品房预售登记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是对请求权的登记。②、两者的目的也不同。前者进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后者是权利人的请求权。这一差异导致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预告登记的保全权利、保全权利顺位及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在预售合同备案中无从体现。③、登记申请人不同。预售登记的申请人为商品房预售人,而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为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义务人为不动产的现时所有人,请求权人应取得义务人的承诺(当然的假处分命令应该也可以)。④、适用的依据不同。预售合同登记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的强制规范进行,而预告登记适用私法规范。⑤、权利性质也不同。预售合同登记属于行政管理性质,而预告登记属于私法的权利保全性质。⑥、效力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各国法律大多规定了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与满足的效力等,也只有赋于预告登记这些效力,才能使预告登记具有实际意义,成为请求权的保全手段。而我国现行预售登记仅有“应当”进行登记的规定,而没有对登记效力的规定。不仅没有规定未经登记的预售合同是无效还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也没有规定经过登记的预售合同,预购人是否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随后成立的物权变动或有损于登记债权的行为。⑦、预售登记没有失效制度。预告登记只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不具有的效力,只有将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才具有意义。因此,预告登记由于一些特定的事由而消失,不会永远存续。而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不会涂销,存续时间非常长,这也意味着其目的在于行政管理即预售资格审查手段,而非对购房人的请求权进行保护,与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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