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政府截留征地补偿费的行为违法。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多项补偿费用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且各项费用归属有明确界定。
2.具体费用归属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乡镇政府擅自截留属于侵犯被征地农民权益。
3.被征地农民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还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返还被截留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建议被征地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关注补偿费用发放情况。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截留行为严肃处理。
法律分析:
(1)征收土地时,法律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多种补偿费用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这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使其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
(2)不同类型的征地补偿费归属有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发展;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保障其直接经济利益;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确保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3)乡镇政府擅自截留征地补偿费违反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4)被征地农民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也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返还费用并追究责任。
提醒:被征地农民遇到乡镇政府截留补偿费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同案情解决方式有差异,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费用归属:了解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这样能清晰知晓各项补偿应归属谁。
(二)监督款项发放:被征地农民要关注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流程,查看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相应主体手中。
(三)合法维权:若发现乡镇政府截留补偿费,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还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要求返还费用并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1.乡镇政府无权截留征地补偿费。征收土地时,需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住宅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
2.费用归属明确: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归所有者,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
3.若乡镇政府截留,属违法行为。被征地农民可举报、投诉,通过复议、诉讼维权,要求返还费用并追究责任。
结论:
乡镇政府不能截留征地补偿费,擅自截留属违法行为,被征地农民可依法维权。
法律解析:
征收土地时,需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乡镇政府若擅自截留征地补偿费,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遇到这种情况,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也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仅可要求返还被截留费用,还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若您在征地补偿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律师解析 乡镇政府是无权截留征地补偿费的。 如果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安置被征地农民,才有权留用安置补助费。 但是征地补偿费是专款专用的,乡镇人民政府无权截留的。
律师解析 1、各项征地赔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律师解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乡镇政府是没有权进行征地拆迁的,但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受托单位。
律师解析 乡镇能否截留征地补偿费。 法律有规定,乡镇政府是无权截留征地补偿费的。 如果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安置被征地农民,才有权留用安置补助费。 但是征地补偿费是专款专用的,乡镇人民政府无权截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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