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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量刑计算方式是什么

明* 河北-张家口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8.18 09:37:54 457人阅读

认罪认罚量刑计算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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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量刑计算的基础在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这是量刑的第一步,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进行初步判定。
(2)依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以确定基准刑,使量刑更贴合具体犯罪情况。
(3)认罪认罚情节会带来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幅度受犯罪性质、认罪阶段等多种因素影响,通常侦查阶段认罪从宽幅度最大,审判阶段最小。
(4)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谅解等情节也会对最终量刑产生影响,法官会综合这些情况,依照量刑指导意见进行裁量。

提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复杂,不同案情的量刑计算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分析。

2025-08-18 15:4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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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量刑起点。依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明确量刑起点。
(二)计算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刑罚量得出基准刑。
(三)考量认罪认罚情节。一般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综合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阶段、主动性、稳定性等确定从宽幅度,侦查阶段从宽幅度通常大于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大于审判阶段。
(四)结合其他情节调整。考虑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谅解等情节对最终量刑进行调整。
(五)法官裁量。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按照相关量刑指导意见规范裁量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025-08-18 15: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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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计算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结合犯罪数额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认罪认罚一般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幅度考虑犯罪性质、认罪阶段等。侦查阶段从宽幅度通常大于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大于审判阶段。

3.结合退赃退赔等情节调整最终量刑,由法官依具体案情和量刑指导意见裁量刑罚。

2025-08-18 14:0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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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计算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考虑认罪认罚情节及退赃退赔等情节,最终由法官依具体案情和相关规范裁量刑罚。
法律解析:
量刑计算有明确步骤,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结合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认罪认罚情节,通常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幅度受犯罪性质、认罪阶段等因素影响,侦查阶段认罪从宽幅度通常大于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大于审判阶段。同时,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谅解等情节也会对最终量刑产生影响。在实践中,法官会依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等规范,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裁量。如果大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8-18 12:2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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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计算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先依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结合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得出基准刑。
2.对于认罪认罚情节,通常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幅度受犯罪性质、认罪阶段等多种情况影响,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最大,审判阶段最小。
3.最终量刑还需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谅解等情节进行调整,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和量刑指导意见规范裁量。

建议:司法人员应准确把握各量刑因素,确保量刑公正合理。犯罪嫌疑人应尽早认罪认罚,争取更大从宽幅度。同时,相关部门可加强对量刑指导意见的宣传,让公众更好了解该制度。

2025-08-18 10:42:2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对象。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数量的多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数量越多,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越严重反之,毒品数量越少,则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轻。同时,毒品数量的多少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同样成正比,即案件行为人涉毒数量越多,一般表面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涉毒数量越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越小。仅仅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但是,毒品数量的多少却是对行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数量的多少不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据。因此,对于任何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根据《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算入毒品的数量2、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数量才可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更应慎重量刑,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种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的毒品时,则需要对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进行鉴定。三、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如果过去已经处理的,则不应计算在内,未经处理的,是指未经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的)或者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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