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与医疗补助费。
1.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劳动者六个月工资,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百分之百。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准。
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支付补偿和补助,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应了解自身权益,及时与单位沟通协商,维护合法利益。
法律分析:
(1)当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2)经济补偿的计算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关。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不低于劳动者六个月工资。若劳动者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若患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4)此处所指的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提醒:
劳动者要留意自身权益,若遇到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准确核算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不同病情对应补偿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若劳动者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计算补偿的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2.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3.医疗补助费至少为六个月工资。患重病增加部分不少于补助费的50%,患绝症增加部分不少于100%。
4.这里的工资是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论: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劳动者六个月工资,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对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有疑问,或者不清楚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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