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到的这笔贷款问题,我来帮您分析一下法律上的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笔贷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债务到期之日起算。您这笔贷款2009年到期,银行在2014年才做呆账处理,这期间如果银行没有采取任何催收措施,那么到2012年时效就已经届满。但这里有个关键点:银行在2014年做呆账处理时,是否意味着承认了这笔债务?如果银行当时有书面确认债务存在,可能会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不过从您描述一直没有联系来看,银行很可能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建议您:
1.先确认银行最后一次催收或确认债务的具体时间
2.收集保存好这些年银行未联系您的证据
3.如果被起诉,可以主张时效抗辩目前来看,如果银行确实十几年都没有主张权利,法院支持其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大。但具体情况还需要看银行能否提供时效中断的证据。您手头还有其他材料的话,可以再详细说明,我帮您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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