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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不能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王* 重庆-璧山区 公司债务咨询 2025.08.11 13:04:41 441人阅读

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不能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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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时,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平衡。
(2)当股东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
(3)若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像财务不分、业务混同,债权人同样可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此时公司已失去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实践中,债权人需收集股东滥用权利、出资瑕疵等相关证据,并通过向法院起诉来主张股东担责。

提醒:
债权人遇到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情况,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合法性和关联性。不同案情复杂程度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8-11 17:0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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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逃避债务,特定情形下股东需担责。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股东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收集证据:债权人应收集股东滥用权利、出资瑕疵、人格混同相关证据,为维权做准备。
2.起诉主张:收集到证据后,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股东担责,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025-08-11 15:1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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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司恶意逃避债务,在股东滥用权利、出资瑕疵、人格混同等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担责。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若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像财务不分、业务混同的情况,债权人同样可主张股东担责。在实践中,债权人要收集股东相关违规行为的证据,向法院起诉来主张权利。如果您在遇到公司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时,不确定股东是否担责以及如何收集证据等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8-11 15: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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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情况,若发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要及时收集股东滥用权利损害自身利益的证据,比如公司决策文件、资金流向记录等。
(二)若股东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未履行出资义务行为,债权人可收集股东出资相关凭证、公司财务报表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若存在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现象,像财务不分、业务混同,债权人要收集公司与股东在财务、业务方面界限不清的证据,以此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08-11 14:0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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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恶意逃债,特定情形股东担责。若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2.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补充赔偿责任。

3.债权人需收集股东滥用权利、出资瑕疵等证据,起诉让股东担责。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如财务、业务不分,债权人也可主张股东担连带责任。

2025-08-11 13:30:4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特征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特征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否要求股东担责(一)“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特征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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