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继续工作可享对应待遇。停工留薪期,单位按月付原工资福利。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离岗,工伤保险基金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发伤残津贴。
3.五至六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难安排工作,单位发伤残津贴;职工解约,基金和单位分别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
4.七至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同期满或职工解约,基金和单位分别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
结论:
工伤职工继续上班可享受对应待遇,不同伤残等级享受的待遇有差异。
法律解析: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需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原待遇停发,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的有伤残津贴,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至十级伤残,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规定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若遇到工伤待遇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和指导。
1.工伤职工继续上班可享受对应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不变且由单位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不同伤残等级的待遇有别。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3.五至六级伤残,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的有伤残津贴;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能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七至十级伤残,能从工伤保险基金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时,可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建议工伤职工及时了解自身权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伤残鉴定,单位应积极配合职工申请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需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这保障了职工在治疗养伤期间的经济收入。
(2)评定伤残等级后,待遇会发生变化。一至四级伤残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伤残津贴,体现了对严重伤残职工的长期保障。
(3)五至六级伤残,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有伤残津贴;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关系,可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兼顾了职工不同选择下的权益。
(4)七至十级伤残,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也能获得相应的一次性补助,保障了职工再就业和医疗方面的需求。
提醒:工伤认定和待遇申请需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同伤残情况和处理方式对应的待遇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详细分析。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安心工作,单位需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
(二)若评定伤残等级,按不同等级享受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可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五至六级伤残,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发伤残津贴;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关系,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至十级伤残,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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