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辽宁法律咨询 > 葫芦岛法律咨询 > 葫芦岛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我参与了打架,我问下聚众斗殴罪一般参与者的认定

我参与了打架,我问下聚众斗殴罪一般参与者的认定

梁** 辽宁-葫芦岛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3.25 20:12:13 12537人阅读

我参与了打架,但是我不是主谋,我只不过相当于是从犯,我想问一下聚众斗殴罪一般参与者的认定怎么认定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葫芦岛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葫芦岛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接下来我将为你详细解答聚众斗殴罪一般参与者的认定应该怎么认定的问题。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立法者出于打击少数,争取教育改造多数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规定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一般参加者,不属于本罪的刑事责任主体。刑法的这一规定,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积极参加者”,以便法律的正确适用。
从聚众斗殴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来看,惩罚聚众斗殴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判断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在此指导下实施的客观行为,包括聚众行为、斗殴行为或聚众与斗殴整个过程中的客观行为。
聚众斗殴系聚众行为与殴斗行为的结合,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复合行为方式。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构成,“聚众”“斗殴”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从字面上理解,一般认为“聚众”是指纠集和聚合,即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人纠集在一起参加犯罪活动的行为。而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主体,其是否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就要考察其在这一阶段的参与度所反应出来的主观恶性来决定。
“斗殴”是相互对打,在主观上互以伤害对方为目的,是直接侵犯法益,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主体,其是否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就要考察其在这一阶段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直接作用及其反应的主观恶性。
综上分析,“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积极”强调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斗殴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刘志伟《聚众斗殴罪若干实务问题》一文)从刑法规定“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上看,对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应根据他们在 “聚众”或“斗殴”或“聚众与斗殴”活动中的客观行为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大小来认定,而不是仅仅根据其在斗殴行为中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来认定的。

2018-03-25 20:13:13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1)积极参加者的参与愿望十分强烈,主观恶性较大,旨在积极推动斗殴事态进展,以维护首要分子的个人利益,其不同于碍于朋友情面被动参与其中的参加者,也不同于因偶然的机会而被裹挟其中的参加者。
2)一般参与者,就其主观愿望而言,参与斗殴的主动性不强,愿望亦不强烈,只是碍于朋友情面或因偶然因素而介入其中,他们并没有为首要分子鞍前马后出谋划策,他们也没有多方位的积极推动事态进展,由此可见其参与的主观愿望较为冷淡,主观恶性极其轻微。
3)积极参加者一般会全程参与聚众斗殴行为,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协助首要分子完成对整个聚众斗殴的布局、谋划或者在斗殴中一马当先,冲锋陷阵。不同于一般参加者只是参与部分预备性行为或辅助性行为。二者在斗殴中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2020-12-02 03:00:24 回复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