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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对指定监视居住怎么执行

刘** 重庆-大渡口区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8.01 07:35:05 494人阅读

公安对指定监视居住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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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时,前期核实指定居所情况至关重要。只有居所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且能保证安全,才能保障监视居住的顺利进行和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权益。
(2)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决定书并告知相关规定及后果,这是保障其知情权的必要程序。被监视居住人签名、捺指印则确认其知晓并接受相关约束。
(3)严格监管是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关键环节。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能有效监督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的情况。侦查期间对通信进行监控,有助于获取案件相关信息。若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必要手段。

提醒:被监视居住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违规导致严重法律后果。不同案件情况存在差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8-01 09:5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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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核实指定居所情况时,可制定详细的核查清单,按照清单逐一核对居所是否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是否便于监视、管理以及能否保证安全等。
(二)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时,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被监视居住人充分理解规定及后果,对于不识字或理解有困难的,应耐心解释。
(三)在监管过程中,合理安排电子监控和不定期检查的频率和方式,既要保证监管效果,又要避免侵犯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通信监控,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范围。
(四)发现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应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025-08-01 09:2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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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指定监视居住前,公安机关会核实指定居所情况,确保其满足正常生活、休息,便于监视管理且安全等条件。

2.执行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决定书,告知其需遵守的规定及违规后果,让其签名、捺指印。

3.对被监视居住人严格监管,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督,侦查期可监控其通信。若其严重违规,可提请检察院批捕。

2025-08-01 08:3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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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有明确流程和监管措施,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可被提请逮捕。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要先核实指定居所条件,确保能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生活和便于监管。执行时需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决定书并告知相关规定及后果,这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管方面,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手段,确保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在侦查期间监控通信也是合法的侦查措施。若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可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是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有力约束。如果对指定监视居住的相关流程和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

2025-08-01 08:3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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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操作规范严谨且必要。这一措施既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能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权益。
2.具体执行措施和建议如下:
-执行前要严格核实指定居所情况,不仅要符合正常生活、休息、便于监视管理和安全等基本条件,还应定期对居所情况进行复查,确保始终符合要求。
-执行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决定书及相关规定、后果并签名捺印的环节要做到清晰、明确,必要时可提供文字资料,便于其理解和遵守。
-监管方面,电子监控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应合理运用,避免过度侵犯被监视居住人隐私。通信监控应严格依法进行,避免滥用权力。一旦发现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25-08-01 07:40:51 回复

你好,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保证安全。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二)没有家属的;(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高检规则》第一百一十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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