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本身就是一种刑事处罚,一般社会危害不大、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的,不会再判罚实刑。主要看主观犯罪的目的和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监视居住,只是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一种措施。判刑之后的叫监外执行。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监视居住指定的居所执行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属于监视居住的一种,一般情况的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在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