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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该怎么赔偿

王** 安徽-宣城 土地征收咨询 2025.07.29 07:12:10 403人阅读

集体土地征收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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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集体土地征收赔偿涵盖多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各项费用有明确归属,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专款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行政区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过程需综合考量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3)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社会保障费用等途径获得保障。并且,补偿方案要进行公告,农民若对补偿有异议,可申请听证。

提醒:
农民在遇到集体土地征收时,要留意补偿费用的分配情况,对补偿方案有疑问及时申请听证维护自身权益,不同情况案情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29 12:0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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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各类赔偿归属。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专款安置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
(二)了解补偿标准确定方式。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综合多种因素。
(三)保障自身其他权益。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社会保障费用等途径获得保障。
(四)关注补偿方案。补偿方案会公告,若对补偿有异议可申请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5-07-29 11:0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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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征收赔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集体,安置补助费专款安置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
2.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需考虑土地原用途等多种因素。
3.被征地农民有社会保障费用等保障途径,补偿方案要公告,对补偿有异议可申请听证。

2025-07-29 10:5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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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集体土地征收赔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有归属。补偿标准由省级等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被征地农民有保障,补偿方案需公告,有异议可申请听证。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赔偿项目多样。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专款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同时,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社会保障费用等获得保障。而且,补偿方案必须进行公告,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若农民对补偿有异议,还能申请听证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集体土地征收赔偿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7-29 09:2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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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征收赔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且各有归属。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安置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3.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社会保障费用等途径获得保障,同时补偿方案要进行公告。若农民对补偿有异议,可申请听证。

建议如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管理土地补偿费,保障集体成员权益。
2.相关部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要科学全面考量各种因素。
3.公告补偿方案要做到公开透明,确保农民能充分了解并反馈意见。

2025-07-29 08:35:5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5、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9、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5、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9、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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