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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分两类: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若提执行行为异议,要在执行期间提出,也就是执行程序从开始到结束这段时间。
2.案外人提执行标的异议,要在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要是执行标的被当事人受让,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由第三人受让,案外人应在第三人最后一次付款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所以,提异议要按具体情况看时间。
2025-07-26 10: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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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执行异议提出时间有不同规定。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需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也就是从执行程序开始到终结的时间段内。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要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其中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由第三人受让,案外人要在第三人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为保障权益、避免异议申请无效,相关主体要留意以下两点。一是及时关注执行进展,无论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是案外人,都应密切关注执行程序所处阶段。二是准确判断异议类型,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标的异议,严格按照对应的时间要求提出申请。
2025-07-26 10:0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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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执行异议包含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这两种类型。这两种异议的提出主体和时间要求存在差异。
(2)对于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需在执行过程中提出,这个执行过程涵盖了从执行程序开启到结束的整个阶段。
(3)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要在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执行标的被当事人受让,同样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由第三人受让,案外人应在第三人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提醒:
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至关重要,务必严格依照规定时间提出,否则可能影响权益主张。因案情不同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26 09:3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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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异议分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提出时间有不同规定。执行行为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标的异议需依据受让主体和情况判断提出时间。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行为异议方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在执行程序从开始到终结的这个时间段内提出。这是因为执行行为贯穿执行程序始终,在此期间提出异议能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不当执行行为。对于执行标的异议,如果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由第三人受让,案外人需在第三人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各方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执行程序的有序进行。若遇到执行异议相关问题,情况复杂且涉及自身重大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自身权益和义务,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2025-07-26 08:0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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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把握好时间,在执行程序开始到终结这个时间段内提出,注意关注执行程序进展,及时提出异议。
(二)对于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要区分情况。如果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由第三人受让,需在第三人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要留意付款时间节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025-07-26 06:10: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