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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23061条
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主张因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损失、为催款产生的合理费用、因资金短缺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等,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2025-07-26 07:36: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