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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品房预付款后商家违约怎么办

王** 云南-西双版纳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7.21 14:28:05 482人阅读

收到商品房预付款后商家违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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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合同约定维权。查看购房合同,若有商家违约的具体责任约定,按约定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如支付违约金。
(二)依法解除合同。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商家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要求商家返还预付款及占用期间利息,并主张赔偿损失,如差价损失。
(三)协商与诉讼。先和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07-21 20: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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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商家收商品房预付款后违约,先看购房合同。若有违约条款,按约定让商家担责,像支付违约金。
2.若合同没明确,因商家违约致购房者目的无法达成,购房者能解除合同,要求返还预付款和利息,还可索赔损失,如差价损失。
3.先和商家协商,协商不成,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2025-07-21 19:3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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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家收到商品房预付款后违约,购房者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维权,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购房合同有商家违约的具体违约责任约定,购房者能按约定要求商家担责,如支付违约金。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因商家违约致购房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商家返还预付款及占用期间利息,还可主张赔偿损失,像差价损失等。购房者维权可先和商家协商,若协商无果,应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您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21 17:5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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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收到商品房预付款后违约,购房者可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方面维权。若合同有商家违约的具体责任约定,购房者能按约定让商家担责,像要求支付违约金。若合同未明确,因商家违约致购房者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购房者可解除合同,要求商家返还预付款及占用期间利息,还能主张赔偿差价损失等。

为维护权益,建议购房者:
1.先查看购房合同,明确其中的违约条款。
2.尝试与商家协商,争取达成解决方案。
3.若协商无果,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4.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025-07-21 16:0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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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商家收到商品房预付款后违约,若购房合同有商家违约的具体违约责任约定,购房者可依照约定让商家担责,像支付违约金这种方式。
(2)要是合同未明确约定,鉴于商家违约导致购房者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购房者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且可要求商家返还预付款以及其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时能够主张赔偿因商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例如差价损失等。
(3)购房者可先尝试与商家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可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购房者维权时要注意保留好各类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21 14:44:44 回复

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如何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时,则适用本条之规定。但在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则需要同时考虑《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实践中,常见的约定为已付房款的2-3/万,一般不会涉及增加和减少的问题。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实际交付日期为止算点。这里的实际交付日期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其二是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具备交房条件并且实际发生交付的日期为准。第二种仍然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开发商已送达交房通知书中确定的交房日期为止算点。但这种情况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其二是开发商的通知送达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通知送达形式的约定或法律的相关规定。关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的法律风险一般而言,拒绝接收房屋的正当理由是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品房未经过综合验收,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二是商品房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不论该商品房是否经过综合验收和取得证明文件。《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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