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过错需担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雇主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未提供防护设备、未进行安全培训、强令冒险作业、使用童工等,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无过错可免责:若雇员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雇主责任。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工人在雇主明确告知危险并提供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违规操作导致摔死,雇主可能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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