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是否承担保管责任确实要视不同情形而定。在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时,停车场因收取保管费并实际控制占有车辆,需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车辆出现问题自然要担责赔偿。而在仅提供场地租赁服务时,若已明确告知且收取的是场地占用费,通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为明确停车场责任,可采取以下措施:
1.停车场应在显著位置明确标识服务性质,是保管还是场地租赁,避免产生歧义。
2.若提供保管服务,应签订详细的保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即便仅提供场地租赁,也需按规定配备安保设施和进行巡逻,履行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4.当车辆出现问题,车主和停车场都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面判定责任时有据可依。
法律分析:
(1)当停车场与车主建立保管合同关系,收取保管费并实际控制占有时,停车场就有妥善保管车辆的责任。在此期间车辆出现问题,停车场要赔偿,这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赋予保管方的义务。
(2)若停车场明确提供场地租赁服务,有相关明示且收取场地占用费,通常不承担保管责任。不过其仍有合理安全保障义务,配备安保设施、安排人员巡逻等是应尽之事。因未履行此义务致车辆受损,需担责。
提醒:
停车时留意停车场性质及相关明示,保留好停车凭证等证据。遇车辆问题,先明确停车场责任性质,必要时咨询法律人士分析处理。
(一)如果想确定停车场是否有保管责任,先看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要是停车场收保管费,还实际控制、占有车辆,那它就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车辆出问题得赔偿。
(二)若停车场明示只提供场地,收的是场地占用费,属于场地租赁,通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三)不过就算是场地租赁,停车场也得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像配备安保设施、安排人员巡逻等,没做到导致车辆受损,也可能要赔偿。具体责任要依据实际情况和证据来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停车场和车主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收了保管费,还实际控制、占有车辆时,就得好好保管。要是车在此期间坏了或丢了,停车场得赔偿。
要是停车场只是提供场地租赁,像明确说只给场地不管保管,收的是场地占用费,通常没保管责任。不过,即便如此,也得做好基本安保,要是没做到导致车受损,也可能要赔偿。具体责任得看实际情况和证据。
结论:
停车场是否有保管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的需担责,仅提供场地租赁的一般无保管责任,但可能因安全保障义务担责。
法律解析:
当停车场与车主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收取保管费并实际控制车辆时,它就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这意味着在此期间车辆若出现问题,停车场要赔偿。比如在收费停车场停车,就属于这种情况。而当停车场明示仅提供场地,收取场地占用费,性质属于场地租赁时,通常不承担保管责任。不过,就算是场地租赁,停车场也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必须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像配备安保设施、安排人员巡逻等,要是没做到这些导致车辆受损,同样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判定要依据实际情况和证据。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问题,拿不准停车场是否该担责,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专业解答停车场对车辆丢失的责任判定及其具体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停车场对于车辆受损不负责任:首先,若是临时占用道路设立的停车场并没有特殊约定,那么停车场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主要因为,车主所支付的款项仅仅只是场地租赁费用,并非车辆保管费用。
专业解答在停车场交通事故中,责任判定基于各方当事人过失行为的直接性和严重程度。单方过失全责,双方或多方按行为影响和严重性划分主次责任;无明显过失者视为意外,无需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严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细致评估每位当事人的行为及其对事故的影响。
专业解答针对您关注的问题,无法直接给出答案。建议考虑以下因素:若停车费仅涵盖场地租金或占地费,且未涉及车辆保管,则可能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可能免除责任。若停车费中包含车辆保管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则停车场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若车辆已购买盗抢险,可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综合考虑,如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您可要求停车场赔偿并向保险公司理赔。
专业解答依据法律规定,酒店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将车停在酒店即构成租赁保管协议,车辆在保管期间被刮蹭,酒店存在过失。因此,酒店应负责并支付赔偿金。酒店有义务谨慎保管车辆,但车辆受损表明其未完全履行义务,酒店应依法追究责任并赔偿。
专业解答关于停车场丢失车辆的责任归属,需视情况而定。免费停车时,仅在恶意破坏或严重失职情况下可追究停车场民事索赔责任。临时占用场地(如车位租赁)时,除非车主与停车场达成保管协议,否则仅形成临时停放租借关系,费用为场地租赁费,停车场对车辆遗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车库因为水管漏水等原因,导致业主车辆被水淹、水侵的,物业应当负责赔偿。 因自然灾害,如台风、雨涝等极度恶劣气候,造成雨水或外部其它水源灌进地下车库的,物业不会赔偿。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自然界极端气候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集体、单位和个人经济财产损失,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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