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侵权侮辱行为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有多种应对途径。
首先,应留意现场是否有监控录像、证人等线索,这有助于确定侵权人,同时可尝试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警方专业侦查手段来查找。
若通过各种方法仍无法找到侵权人,若侵权行为发生在特定场所,且场所的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可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比如商场内发生侮辱行为,商场若未履行合理安保巡逻等义务,就需担责。
此外,若存在共同危险行为,即便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其若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可免责。总之,多途径探索能更好维护受害人权益。
法律分析:
(1)民事侵权侮辱行为找不到侵权人时,先留意监控录像、证人等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警方力量查找。
(2)若最终仍无法找到侵权人,侵权行为发生在特定场所,且场所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可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提醒:
遇到此类情况,注意保留可能的线索,及时寻求警方帮助。涉及场所责任及共同危险行为判定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一)努力寻找线索。查看现场是否有监控录像,询问周围是否有证人,收集一切可能辅助确定侵权人的信息。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警方专业的侦查手段来查找侵权人,增加找到侵权人的可能性。
(三)特定场所求偿。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特定场所,且场所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可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担责。
(四)共同危险担责。若存在共同危险行为,实施者需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自证不是侵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要是遇到民事侵权侮辱行为却找不到侵权人,先留意有无监控、证人等线索,还能向公安机关报案,依靠警方力量查找。
若实在找不到,而侵权发生在特定场所,场所管理人或组织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可让其在过错范围内担责,像商场没做好安保巡逻就得负责。
还有,存在共同危险行为时,实施者要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自证不是侵权人。
结论: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找不到侵权人时,可先找线索、报警,特定场所管理人或组织者可能担责,存在共同危险行为时实施者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在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中,当侵权人难以找寻,先查看是否有监控录像、证人等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侦查力量是可行途径。若最终仍无法确定侵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特定场所,比如商场、酒店等,而场所的管理人或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受害人有权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若是存在共同危险行为,实施者需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自证并非侵权人。若遇到此类困扰,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民事侵权侮辱行为构成主要如下:1、侮辱他人的行为。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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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专业解答侵犯名誉权界定侮辱行为的标准是只要是以语言或者是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的,就属于侮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区分诽谤,即如果侵权行为人是出于主观故意捏造虚假信息造成他人名誉权受损的,就属于诽谤,侮辱和诽谤都属于是侵害名誉权的常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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