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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包括什么内容

钟** 重庆-江北区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6.30 20:34:06 461人阅读

收受财物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包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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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收受财物情况不构成犯罪:
未达立案标准:受贿金额没到三万,或一万到三万间且无特定较重情节,不算受贿罪。
正常人情往来:基于正当人情收礼,没利用职务之便谋利,像婚丧时收亲友合理礼金。
及时退还或上交:国家工作人员收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不算受贿。
无谋利故意或行为:收财物但没主观为他人谋利,也没实施相关行为。

2025-07-01 05: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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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收受财物在未达立案标准、属于正常人情往来、及时退还或上交、无谋利故意或行为等情形下不构成犯罪。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贿需满足一定条件才构成犯罪。当受贿数额未达到三万元,或者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不具备特定较重情节时,不构成受贿罪。正常人情往来中,基于正当人情世故收受财物,并且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像在婚丧嫁娶等场合收受亲友合理数额礼金,这不属于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同样不认定为受贿。另外,如果只是收受财物,却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相关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若对收受财物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7-01 03:5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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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不构成犯罪有多种情形。主要包括未达立案标准、正常人情往来、及时退还或上交、无谋利故意或行为。

对于未达立案标准的情况,若受贿数额未达到三万元,且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时不具有特定较重情节,不构成受贿罪。正常人情往来方面,基于正当人情世故,在婚丧嫁娶等场合收受亲友合理数额礼金,并且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不属于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也不认定为受贿。另外,虽收受财物,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和相关行为,同样不构成犯罪。

为避免相关法律风险,个人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清晰区分正常人情往来与受贿行为。在收到可能涉及违规的财物时,及时退还或上交。同时,杜绝为他人谋利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保持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2025-07-01 01:5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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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达立案标准时,若受贿数额未到三万元,且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时又不具备特定较重情节,按照法律规定不构成受贿罪,这明确了受贿罪在数额方面的入罪门槛。
(2)正常人情往来,在婚丧嫁娶等场合基于正当人情世故收受亲友合理数额礼金,并且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这种情况不认定为犯罪,体现了法律对正常社交行为的区分和包容。
(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说明其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和实际占有财物的行为,因此不认定为受贿。
(4)即便收受了财物,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相关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提醒:在涉及财物收受时,要准确区分正常往来与受贿界限,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7-01 00:1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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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个人来说,若面临可能涉及收受财物的情况,要严格把控收受财物的数额,避免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在人情往来中,要基于正当人情世故收受财物,且不能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同时及时退还可能引发争议的财物。
(二)对于单位而言,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明确收受财物相关法律规定和界限,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及时退还或上交收受的请托人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较重情节的,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可能不构成受贿罪。

2025-06-30 22:19:02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包括哪些情形,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医疗事故中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情况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在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因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复印病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检查在医院所有签字的东西都要复印,律师要严格审查,这个方面经常是律师进攻的最后绝招。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6)其他。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包括哪些情形,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医疗事故中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情况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在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因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复印病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检查在医院所有签字的东西都要复印,律师要严格审查,这个方面经常是律师进攻的最后绝招。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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