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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一房两卖优先权归谁

蔡* 陕西-榆林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6.15 05:36:36 440人阅读

个人一房两卖优先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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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出现个人一房两卖的情况,房屋归属判断规则多样。若有一方完成了房屋产权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该房屋产权归属于已登记方,因为登记具备公示公信力。
(2)若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有一方已合法占有房屋,那么占有房屋的一方享有优先权,合法占有体现了对房屋实际的管控和使用。
(3)若既未登记也未交付,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一方优先,付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购买的诚意和实际履行合同的动作。
(4)若上述情况均不满足,则需综合合同成立时间等因素,通常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优先。对于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能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提醒:
购房者在买房时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注意核实房屋产权情况。遇到一房两卖纠纷,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6-15 09: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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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个人一房两卖时,房屋归属按已办理产权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购房款、合同成立在先等情形依次判断,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不动产以登记生效。所以当一方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该房屋产权就归登记方。若无人办理产权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一方因实际掌控房屋而有优先权。若既未登记也未交付,先行支付购房款体现了买受人的履行诚意,故这一方优先。若上述情况都不具备,合同成立时间是重要考量因素,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一般优先。若买受人最终无法取得房屋,出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能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若遇到一房两卖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解决方案。

2025-06-15 09:0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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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一房两卖时,房屋归属依不同情形判断。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产权归登记方;未办理登记但合法占有房屋的,占有方有优先权;均未登记和交付的,先行支付购房款一方优先;若上述情况都不满足,综合合同成立时间等因素,合同成立在先一方优先。
2.对于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能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建议买受人在购房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保留好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出卖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一房两卖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2025-06-15 08:0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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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房屋归属:
1.一方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房屋产权归登记方。
2.未办理产权登记但有一方合法占有房屋,占有方有优先权。
3.均未登记、未交付,先行支付购房款一方优先。
4.上述情况都不满足,综合合同成立时间等因素,合同成立在先一方优先。

(二)无法取得房屋的处理:买受人可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025-06-15 07:4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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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房两卖时,房屋归属分情况判断。若一方已办产权登记,依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产权归登记方。
2.未办产权登记但已合法占有房屋,占房一方优先。
3.若均未登记和交付,先付购房款一方优先。
4.若上述情况都不符,综合合同成立时间等定优先权,合同成立在先一方优先。
5.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要求返还房款、利息、赔偿损失,还可要求不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2025-06-15 06:44:02 回复

对于开发商一房两卖谁优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上述的法律问题要区分情况:(1)如出卖人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其中一个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在该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其中一个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债权;(2)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其中一个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实际占有了房屋,该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3)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也未实际占有房屋,那先交付购房款的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4)若所有买受人都只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均未支付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其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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