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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管辖范围有哪些

冯** 安徽-淮南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6.08 11:50:51 492人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管辖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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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类房屋包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具有政策保障属性。专属管辖能让法院更便捷地调查房屋相关情况,有利于保障政策落实和当事人权益。
(2)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遵循合同纠纷管辖一般规定。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未约定管辖,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提醒: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纠纷发生时因管辖问题产生额外成本。不同案情适用规则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08 17: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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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分两种,政策性房屋买卖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对于涉及政策性房屋买卖的纠纷,像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这类带有政策保障性质的房屋,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是因为专属管辖能让法院更方便地调查房屋相关情况,从而保障政策的落实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遵循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管辖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没有约定管辖,就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遇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06-08 17:2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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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分政策性房屋和普通商品房两种情况。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像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这类有政策保障性质的房屋适用此规则,专属管辖利于法院调查房屋情况、保障政策落实与当事人权益。
2.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遵循合同纠纷管辖一般规定。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未约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避免发生纠纷时管辖权争议。同时,对于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应积极配合房屋所在地法院的调查工作。

2025-06-08 15:4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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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直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这类房屋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因带有政策保障性质,当地法院便于调查房屋相关情况,能保障政策落实与当事人权益。

(二)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当事人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可按约定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起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未约定管辖,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025-06-08 14:1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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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如下:
1.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类房屋有政策保障性质,专属管辖利于法院调查情况,保障政策实施与当事人权益。

2.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025-06-08 12:58:22 回复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该规定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大大减少了因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也符合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但,当事双方可以通过约定仲裁条款规避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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