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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罪过形式是啥

张** 上海-奉贤区 交通肇事咨询 2025.06.07 11:29:29 449人阅读

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罪过形式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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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时,需确认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否为过失心态。若不确定,可通过分析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如是否有积极救助意图、逃逸时的具体行为等判断。
(二)若行为人存在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等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以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三)对于交通肇事行为人,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救助被害人,避免因逃逸使自己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5-06-07 17: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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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指因逃逸致人死亡,罪过形式是过失。即肇事发生后,行为人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

2.若行为人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比如将其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其无法获救助死亡,应定故意杀人罪,而非此结果加重犯。

3.该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无故意,只能是过失,即本应预见逃逸致被害人死亡,却疏忽没预见,或预见了却轻信能避免。

2025-06-07 15:1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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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指因逃逸致人死亡,罪过形式为过失;若对被害人死亡持故意心态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法律解析:
交通肇事中,出现基本犯罪构成的肇事行为后,因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该情形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存在故意,只能是过失,也就是应当预见逃逸行为可能致被害人死亡,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而当行为人故意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使被害人无法获救助死亡的,就不能按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处理,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这体现了法律根据行为人主观心态和行为方式的不同作出的精准定罪。如果大家在交通肇事法律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帮助。

2025-06-07 13:1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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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这是因为若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故意,像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其无法获救助死亡,应定故意杀人罪。
2.具体而言,这里的过失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应当预见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让被害人死亡,却因疏忽大意未预见;二是虽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3.解决措施和建议:对于司法人员,要准确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结合具体行为和证据进行认定。对于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积极救助伤者,切勿逃逸,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避免承担更严重法律后果的关键。

2025-06-07 12:4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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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特指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其罪过形式为过失。这意味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逃逸使得被害人无法及时获得救助而死亡。
(2)若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故意心态,像把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让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此时不能按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处理,而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3)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能是故意,只能是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逃逸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却因疏忽大意没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提醒:交通肇事发生后,切勿逃逸,应及时救助伤者。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6-07 11:30:44 回复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全部规定,有不少学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即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近年来交通肇事罪已由过去的普通过失犯罪成为多发性、常见性犯罪,并且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例如,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情况:2001年审理此类案件65件,2003年审理此类案件79件,2004年第一季度审理此类案件28件。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上升,已成为该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新特点。再以广东东莞地区为例,该地区判决的交通肇事罪,1997年为72件72人,1998年100件100人,2000年为125件125人,2001年为144件144人,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交通肇事犯罪中,又以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社会危害性最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多,正确的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意义重大。案例:丁某半夜酒后驾车回家,不慎将路边一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叶某撞成重伤。丁某撞人后,吓出一身冷汗,酒也醒了。丁某下车后,见叶某头部出血,躺在地上昏迷不醒,再看看四周无人,就将车制动的痕迹擦去,开车逃走。叶某由于休克后出血过多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3]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为交通肇事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丁某将骑车人叶某撞成重伤后,就负有将其送医院抢救的义务,而且丁某完全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他却乘受害人昏迷不醒、夜半无人之机驾车逃走,不履行因自己的先行行为而带来的应抢救的作为义务,因而造成叶某失血过多而死亡,是不作为犯罪。丁某下车已看到叶某处于危险之中,完全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叶某死亡的后果,但却有意放任了这一结果的发生,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此不应认定交通肇事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例如,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一般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加重犯可简单图解为: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构成+加重结果。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结果加重犯一般是由两部分构成: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所谓基本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加重结果,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范围。关于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这是结果加重犯理论争议的核心。结果加重犯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的结果均有罪过。其中,对于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理论上争议颇多。有的学者认为,只能出于过失;有的学者认为既可以基于过失,也可以基于故意。有学者将我国刑法中存在的结果加重犯分为三种类型:(1)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结果也是故意。例如,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定的抢劫行为是出于故意,致人死亡也可以是故意。(2)基本犯是故意,对加重结果则出于过失。例如,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规定的强奸行为是出于故意,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是出于过失。(3)基本犯罪是过失,对加重结果也是过失。例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后果严重的基本犯罪是过失,后果特别严重的也是过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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