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这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若出卖人未取得该证明就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合同通常会被认定无效。不过,若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2)购房者和未取得预售证的开发商签订合同存在诸多风险,比如房屋可能无法按时交付,影响居住计划;房屋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后续可能出现各种质量问题;还可能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导致购房者无法拥有完整产权。
(3)如果购房者已经签订了此类合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开发商需要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且可能要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提醒:购房者在购房前务必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避免陷入法律风险。若已签订相关合同遇到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未签订合同,购房者在购房时要仔细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避免与未取得预售证的开发商签订合同,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二)若已签订合同,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开发商应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没有预售许可证明就和购房者签的预售合同,通常会被认定无效,不过起诉前拿到证的合同有效。
2.跟没预售证的开发商签合同,购房者权益易受损,像房子可能无法按时交付、质量没保障、不能办产权登记等。
3.若已签此类合同,购房者能要求解除,开发商要返还已付房款和利息,还可能承担不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结论:不可以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法律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需取得预售许可证。依据相关法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与买受人订立的预售合同,通常认定无效,不过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有效。与未取得预售证的开发商签合同,购房者合法权益面临诸多风险,比如房屋可能无法按时交付、质量难以保障、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等。若已签订此类合同,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需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您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专业解答如果购房者和卖房者无法协商一致,购房者有权撤销购房协议。购房合同可以约定解除条款,符合条件的购房者需要向卖房者发退房通知,协议就会终止。如果不符合条件,通常就不允许退房,强行退房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和额外费用。
专业解答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预购方和预售方之间的法律契约,其中明确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和付款的条件。如果有一方违约,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预售方要在有效期内把建成的房产交付给预购方,预购方则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房款。这个合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严格约束,是我国民法的重要体现。
专业解答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能要求退房并由房产公司偿还所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专业解答若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该合同原则上无效。但若开发商在诉讼提起前获得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许可证可作为合同有效性的关键条件,使得原本无效的合同可能转为有效。这一新规为开发商提供了补正机会,同时也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
专业解答依据相关法规,未持有预售许可证者签订之合同并无任何法律效应。未经批准而擅自实施的商品房预售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此类情况下所订立的预售合同被视为无效协议,然而,如果在提出诉讼之前已经获取了合法且有效的预售许可证,则该预售合同可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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