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柳州法律咨询 > 柳州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 开发商起诉业主不补差价业主如何应对

开发商起诉业主不补差价业主如何应对

邓** 广西-柳州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6.03 04:41:35 330人阅读

开发商起诉业主不补差价业主如何应对

其他人都在看:
柳州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柳州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认真审查购房合同里是否存在补差价条款,没有相关约定时,可拒绝开发商补差价要求。
(二)面对开发商以成本增加等要求补差价,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正常市场价格波动通常不算。
(三)收集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开发商宣传资料等相关资料,作为支持自身主张的证据。
(四)积极参与诉讼,准时参加庭审,清晰表达观点和理由来反驳开发商诉求,不熟悉法律程序可聘请律师代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25-06-03 11:12:03 回复
咨询我

1.审查合同:确认购房合同有无补差价条款,若没有,开发商要求补差价无依据。

2.看情势变更:开发商以成本增加要求补差价,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正常市场波动不算。

3.收集证据:收集合同、付款凭证、宣传资料等,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

4.参与诉讼:按时参加庭审,清晰表达观点,反驳开发商诉求。不熟悉程序可请律师维权。

2025-06-03 09:13:0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业主应对开发商补差价要求,可审查合同约定、查看是否存在情势变更、收集证据并积极参与诉讼,必要时聘请律师。
法律解析:
在面对开发商补差价要求时,审查合同约定是基础。依据民法典,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若购房合同无补差价条款,开发商要求缺乏合同支撑。对于开发商以成本增加等要求补差价,要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根据相关法律,正常市场价格波动不构成情势变更,不能成为补差价理由。收集证据也至关重要,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是证明自身主张的有力武器。积极参与诉讼能在法庭上维护自身权益,若不熟悉法律程序,聘请律师是明智之选。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难,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解决方案。

2025-06-03 07:36:02 回复
咨询我

业主应对开发商补差价要求,可从合同审查、情势判断、证据收集和积极诉讼四方面着手。审查合同有无补差价条款,无相关约定则开发商要求缺乏依据。对于开发商以成本增加等理由要求补差价,要判断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正常市场价格波动不算。
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审查合同,查看购房合同中关于补差价的条款约定,若没有则可据此反驳开发商。
2.查看是否存在情势变更,正常市场价格波动不能作为开发商补差价的理由。
3.收集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宣传资料等,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明。
4.积极参与诉讼,按时参加庭审,清晰表达观点。若不熟悉法律程序,可聘请律师维护权益。

2025-06-03 06:46:56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合同审查是基础。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若合同无补差价约定,开发商的要求就不具备合同层面的支撑。
(2)情势变更需细辨。开发商以成本增加等要求补差价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正常市场价格波动通常不满足条件。
(3)证据收集是关键。收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宣传资料等相关资料,能为业主主张权利提供有力证明。
(4)诉讼参与要积极。按时参加庭审,清晰表达观点反驳开发商诉求,若不熟悉法律程序,聘请律师代理是不错的选择。

提醒:
不同案件情况存在差异,业主在应对开发商补差价要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分析自身情况。

2025-06-03 05:10:06 回复

一、商品房包销关系如何确定确立包销关系所应关注的几个问题:1、包销人的主体资格,即什么样的人(法人)能成为包销人。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包销人资格尚没有规定,更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对包销人的主体资格予以苛求,即使包销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只要包销合同是开发商与包销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合同就应当视为合法有效。2、包销责任的特殊性。包销作为一种加重代理商责任方式实施的销售代理,相对代销而言,风险要大得多。包销商必须按照包销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一旦包销商在合同约定的包销期限内未能售出包销的全部房产,则未售出部分必须由包销人以自己的名义承购,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3、风险利益的特殊性。包销商包销的目的在于从中赚取销售价格与包销价格之间的差价,但同时也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包销的商品房难以销售,或销售的价格低于包销的价格,产生的亏损应由包销商自行承担,与开发商无关。为此,包销商对包销的商品房实行价格包干,定死基数,超过基数的赢利(在扣除应交纳的税费之后)归包销商所有,低于基数或售不出去的亏损风险由包销商承担。当然,根据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原则,开发商给包销商的包销底价往往是比较优惠的,因此,只要销售顺利,包销商的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二、销售价与包销价差价怎么办1、在商品房包销中,开发商与包销商确定的包销价与实际对外的销售价之间存在的差价,这是包销商所应收取的销售利润。在开发商与包销商签定包销合同后,房屋应该通过包销商进行销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白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但是,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又必须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约定的除外。在商品房销售中只有开发商能够满足法律规定的销售资格,包销商是没有直接进行销售的资格的,包销只是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内部协议。2、在商品房交易中,依法纳税是各方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在包销行为与销售行为进行中,涉及税赋有两个问题:(1)开发商与包销商对外销售中的税赋问题。开发商与包销商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相互之间均产生税赋,销售方依法缴纳营业税,购房者依法缴纳契税。(2)开发商与包销商对内包销中的税赋问题。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销售专营权转让给包销商。在包销期限内当事人之间的这种交易行为不发生税费缴纳问题。但在包销期内,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就进入了销售阶段,开始发生营业税、契税问题。而当包销期限届满后,包销商要按约承购包销剩下的商品房,此时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直接的买卖,作为商品房的头卖双方也应当依法纳税。

一、商品房包销关系如何确定确立包销关系所应关注的几个问题:1、包销人的主体资格,即什么样的人(法人)能成为包销人。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包销人资格尚没有规定,更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对包销人的主体资格予以苛求,即使包销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只要包销合同是开发商与包销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合同就应当视为合法有效。2、包销责任的特殊性。包销作为一种加重代理商责任方式实施的销售代理,相对代销而言,风险要大得多。包销商必须按照包销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一旦包销商在合同约定的包销期限内未能售出包销的全部房产,则未售出部分必须由包销人以自己的名义承购,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3、风险利益的特殊性。包销商包销的目的在于从中赚取销售价格与包销价格之间的差价,但同时也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包销的商品房难以销售,或销售的价格低于包销的价格,产生的亏损应由包销商自行承担,与开发商无关。为此,包销商对包销的商品房实行价格包干,定死基数,超过基数的赢利(在扣除应交纳的税费之后)归包销商所有,低于基数或售不出去的亏损风险由包销商承担。当然,根据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原则,开发商给包销商的包销底价往往是比较优惠的,因此,只要销售顺利,包销商的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二、销售价与包销价差价怎么办1、在商品房包销中,开发商与包销商确定的包销价与实际对外的销售价之间存在的差价,这是包销商所应收取的销售利润。在开发商与包销商签定包销合同后,房屋应该通过包销商进行销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白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但是,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又必须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约定的除外。在商品房销售中只有开发商能够满足法律规定的销售资格,包销商是没有直接进行销售的资格的,包销只是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内部协议。2、在商品房交易中,依法纳税是各方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在包销行为与销售行为进行中,涉及税赋有两个问题:(1)开发商与包销商对外销售中的税赋问题。开发商与包销商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相互之间均产生税赋,销售方依法缴纳营业税,购房者依法缴纳契税。(2)开发商与包销商对内包销中的税赋问题。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销售专营权转让给包销商。在包销期限内当事人之间的这种交易行为不发生税费缴纳问题。但在包销期内,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就进入了销售阶段,开始发生营业税、契税问题。而当包销期限届满后,包销商要按约承购包销剩下的商品房,此时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直接的买卖,作为商品房的头卖双方也应当依法纳税。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