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依不同情形处理。有代持股协议的,投资权益归属支持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需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可索赔;名义股东未出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名义股东担责后可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纠纷有明确处理办法。代持股协议是重要依据,只要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实际出资人显名有严格程序,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是为保障公司人合性。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能平衡交易安全与实际出资人权益。而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要求名义股东担责,之后其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如果您在公司股权代持方面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纠纷可按以下情况处理。若双方有代持股协议且有效,就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时,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主张自己的权利会获法院支持,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或登记否认其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1.实际出资人显名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2.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其赔偿。
3.名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建议双方签订明确代持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实际出资人要关注公司经营,定期与名义股东沟通。名义股东应诚信履行义务,避免擅自处分股权。
法律分析:
(1)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有代持股协议,且就投资权益归属有争议时,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会支持,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登记机关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若想显名,要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股东索赔。
(4)名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提醒: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签订完善代持股协议,避免权益纠纷。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有代持股协议时,实际出资人能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法院会支持,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二)实际出资人要显名,需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三)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股东索赔。
(四)名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业解答处理挂名股东退出,有两种主要途径:一是通过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合法第三方;二是若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仅代表公司设立,可将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使其成为显名股东。若出资人不愿显名,可寻找新股东接手并转让股权。
专业解答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但需遵守一系列规定:需获过半数股东同意,名义与实际股东需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完成登记机关的核准手续,领取新营业执照。 此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特定条件限制。
专业解答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但需遵守一系列规定:需获过半数股东同意,名义与实际股东需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完成登记机关的核准手续,领取新营业执照。此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特定条件限制。
专业解答处理挂名股东退出,有两种主要途径:一是通过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合法第三方;二是若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仅代表公司设立,可将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使其成为显名股东。若出资人不愿显名,可寻找新股东接手并转让股权。
专业解答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需要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名义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律师解析 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享有股权的。但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的相关事实。例如出资协议书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等事项,且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律师解析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 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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