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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种情况能起诉医院吗?

ask****635 湖南-永州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04.28 12:21:40 437人阅读

我这种情况能起诉医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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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情况了解一下sn

2025-04-28 14:4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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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首先需要先封存病历,然后再在病历中找医院的过错

2025-04-28 12:5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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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得看具体情况。要判断能否起诉医院,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以考虑起诉医院的情形以及相应的分析:

    可以起诉的常见情形
1.   医疗事故  
      表现  :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比如手术中医生将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导致患者术后出现感染、腹痛等严重后果。
      判断方法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向当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
2.   医疗过错  
      表现  :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患者造成了损害。例如,医生误诊导致患者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使病情加重。
      判断方法  :一般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   医疗产品缺陷  
      表现  :因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比如使用了不合格的心脏起搏器,引发患者心脏功能异常。
      判断方法  :可以通过对医疗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等方式来确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患者既可以起诉医疗机构,也可以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
4.   侵犯患者知情权  
      表现  :医院未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信息,影响患者的治疗决策,给患者造成损害。例如,医生在进行手术前,未告知患者手术可能出现的严重并发症,导致患者在术后出现并发症时毫无心理准备。
      判断方法  :主要依据病历记录、知情同意书等资料来判断医院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起诉前的准备工作
如果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起诉条件,在起诉前还需要做好以下准备:
1.   收集证据  :包括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患者的就医过程、病情以及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
2.   确定被告  :明确起诉的对象是医院,有些情况下可能还涉及具体的医务人员。
3.   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自己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如果构成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

你可以详细跟我说一下你的具体情况,比如就医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医院的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你受到了怎样的损害等,这样我能更准确地帮你分析是否能起诉医院。

2025-04-28 12:55:2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种情况是医疗过错问题解答如下,哪些情况属于医疗过错1、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2、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3、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由医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须经由三个阶段。第一为经验阶段。即针对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疗方法,医师将其实际治疗的情况、进程,具体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验证,最后将其心得及结论在学术杂志上予以发表,以寻求共鸣。该阶段只是关心该问题的医师或医学研究人员个人的治疗经验,并未经其他医学工作者的质疑、追试,未受有他人的客观评价,自然不能作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二、医疗过错的表现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医务人员一般应具有下列注意义务:(1)有义务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2)有义务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3)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技术和最佳判断。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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