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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一卫生院工作,当天她同事值班,然后她?同事因家中有事,就让一名刚刚从学校毕业出来的学生顶替她来值班,然后值班的过程中,医院接收了一名患者,给予输液治疗,该学生睡意朦胧,随手拿起液体瓶,给患者换药,大约十分钟后 ,此患者身亡,这个事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技术情况呢?
鉴定医疗事故技术,应该确认是否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尽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是,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哪几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这种方式的启动的前提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而且具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启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的时间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适用情形】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的情形;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此处所指的当事人是指医患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的情形。注:以上两种情形还都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判定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大多数情形下需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对于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适用条件】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方式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对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是自行协商解决;(2)由医患双方共同书面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3)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4)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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