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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业主在阳台搭建房屋怎么样维权

杨* 上海-青浦区 房屋拆迁咨询 2025.04.11 04:43:50 406人阅读

楼下业主在阳台搭建房屋怎么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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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楼下业主未获合法审批在阳台搭建房屋,违反了相关建设法规,属于违建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建筑规划的有序性,还可能对整栋楼的安全和其他业主权益造成影响。
(2)与楼下业主沟通协商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式,能以和平手段化解纠纷,避免矛盾升级。
(3)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服务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规定,有责任要求违建业主整改。其介入有助于推动问题解决。
(4)城管和规划等行政主管单位对违建行为有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权力,向其举报可借助行政力量强制整改。
(5)若搭建行为给自身造成损害,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可让违建业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提醒:
维权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11 10:3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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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楼下业主友好沟通,提出停止搭建和拆除已建部分的要求,尝试和平解决。
(二)若沟通没用,向物业反映情况,由物业依据合同和规定让违建业主整改。
(三)向城管、规划等行政主管单位举报,由他们对违建进行调查处理。
(四)若自身权益受损,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楼下业主搭建违建影响他人权益,违反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受影响方有权依法维权。

2025-04-11 09:1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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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下业主阳台建房无合法审批属违建。先和其沟通,让其停建并拆除,和平解决问题。
2.若协商不成,向物业反映,物业会按合同和规定让违建业主整改。
3.还能向城管、规划等部门举报,他们会对违建调查处理。
4.若建房影响自身权益,收集证据起诉,让对方担责赔偿。

2025-04-11 09:1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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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楼下业主阳台搭建房屋未获合法审批属违建,可通过与业主协商、向物业反映、向行政主管单位举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楼下业主在阳台搭建房屋若无合法审批,就违反了该规定。当遇到这种情况,首先与业主协商是较为和平的解决途径,能避免矛盾激化。若协商不成,物业有管理职责,可依据合同要求业主整改。行政主管单位有权力和职责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理。而若搭建行为给自身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您在生活中也遇到类似的违建问题,不知如何处理,欢迎向我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4-11 07:2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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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业主在阳台搭建房屋未取得合法审批属违建,可多途径维权。
1.先与楼下业主沟通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要求其停止搭建并拆除已建部分。沟通时注意保持理性和克制,避免激化矛盾。
2.若协商无果,向物业反映。物业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违建业主整改。及时跟进物业处理进度。
3.还可向城管部门、规划部门等行政主管单位举报,这些部门有权对违建行为调查、认定和处理。配合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
4.若搭建行为造成损害,如影响房屋安全、通风采光等,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做好诉讼准备工作。

2025-04-11 05:49:08 回复

您好,关于楼下业主在阳台搭建房屋该如何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楼下业主在阳台搭建房屋怎么维权如发现有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举报。有关违章建筑被他人损害后,损害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而且,对此问题在理论上没有进行过深入地研究,因此造成了实践中各对此的看法也极为不同。违章建筑的性质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因为对违章建筑的性质问题,即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违章建筑有什么权利的问题的认识模糊,在处理违章建筑损害索赔案件时,对于受到损害的违章建筑人有无权、有无胜诉权问题有极为不同的看:关于权。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人没有证明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产权凭证,即无财产权利存在的依据,所以没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原告举证的材料已经明确被损害标的属违章建筑的,不予受理。如果涉案损害标的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尚未被认定,应予受理,审理中发现属违章建筑的,则不涉及诉权,只关系到能否胜诉问题。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无论被损害标的是否属违章建筑,均应受理。我们认为,只要这类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关与立案的规定,均应受理。因为违章建筑的侵害也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司法应当给予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的救济途径,至于救济能否在实体上得到支持,无关诉权。对于违章建筑的权属,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所以,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在实践中才出现了认为因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否认当事人具有权的观点。二是认为,违章建筑人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建造了违章建筑,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此而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当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我们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一种占有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而其既然为违章建筑,就当然不能取得所有权。有人认为,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当享有使用权。因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可使用。这种观点混淆了实际生活中的“使用”和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使用权是基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既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使用权便失去了基础。还有人认为,即便违章建筑作为整体因其违法性而使得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因此应受法律保护。对此观点,我们认为,建筑材料本身虽然具有所有权的合法性,但这些建筑材料在合成为建筑物后,已经成为一个整体了,再讨论其合法性及对其的保护,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对于那种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有瑕疵所有权的观点。我们认为,是对所有权概念的严重曲解,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因此,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的观点是不科学的。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只是享有占有的权益。与占有在概念上应当严格区别的是“得为占有的权利”。此种得为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本权得为物权,亦得为债权。有本权的占有,固为占有,无本权的占有,如盗贼之管领赃物,亦属占有。但是,赃物被盗贼占有之前,毕竟它是有所有权存在的,而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管领之前,该违章建筑上未曾存在过任何权利。也就是说占有前,该建筑物上不存在任何权源。这是否也能成立占有呢?从实质上而言,违章建筑是无主物。无主物的形成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自始无主,另一为抛弃。且从理论上而言,许多占有并不具有本权,甚至只是一种单纯的事实状态。这里讲的“本权”,应当是说物上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权利的意思。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一种直接占有,而直接占有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取得方法。继受取得是指基于既存的占有而直接取得占有。而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新占有的取得。其取得占有的事由,得为事实行为。所以,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取得是原始取得。按照占有的基本理论,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可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没有占有的权利,可把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因此,违章建筑的占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自主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索赔的请求权基础当违章建筑受到他人侵害时,侵权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赔偿之诉不应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拆除违章建筑是有关部门的专门职责,被告无权实施拆除等损害违章建筑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不正当地损害原告的利益,但该利益是非法利益,故被告应对原告客观上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违章建筑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只能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是于法无据的。而且,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毁损非法财产,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是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而是为了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擅自毁损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也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对由此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当然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而不是补偿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楼下业主在阳台搭建房屋怎么维权如发现有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举报。有关违章建筑被他人损害后,损害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而且,对此问题在理论上没有进行过深入地研究,因此造成了实践中各对此的看法也极为不同。违章建筑的性质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因为对违章建筑的性质问题,即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违章建筑有什么权利的问题的认识模糊,在处理违章建筑损害索赔案件时,对于受到损害的违章建筑人有无权、有无胜诉权问题有极为不同的看:关于权。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人没有证明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产权凭证,即无财产权利存在的依据,所以没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原告举证的材料已经明确被损害标的属违章建筑的,不予受理。如果涉案损害标的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尚未被认定,应予受理,审理中发现属违章建筑的,则不涉及诉权,只关系到能否胜诉问题。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无论被损害标的是否属违章建筑,均应受理。我们认为,只要这类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关与立案的规定,均应受理。因为违章建筑的侵害也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司法应当给予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的救济途径,至于救济能否在实体上得到支持,无关诉权。对于违章建筑的权属,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所以,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在实践中才出现了认为因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否认当事人具有权的观点。二是认为,违章建筑人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建造了违章建筑,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此而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当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我们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一种占有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而其既然为违章建筑,就当然不能取得所有权。有人认为,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当享有使用权。因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可使用。这种观点混淆了实际生活中的“使用”和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使用权是基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既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使用权便失去了基础。还有人认为,即便违章建筑作为整体因其违法性而使得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因此应受法律保护。对此观点,我们认为,建筑材料本身虽然具有所有权的合法性,但这些建筑材料在合成为建筑物后,已经成为一个整体了,再讨论其合法性及对其的保护,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对于那种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有瑕疵所有权的观点。我们认为,是对所有权概念的严重曲解,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因此,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的观点是不科学的。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只是享有占有的权益。与占有在概念上应当严格区别的是“得为占有的权利”。此种得为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本权得为物权,亦得为债权。有本权的占有,固为占有,无本权的占有,如盗贼之管领赃物,亦属占有。但是,赃物被盗贼占有之前,毕竟它是有所有权存在的,而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管领之前,该违章建筑上未曾存在过任何权利。也就是说占有前,该建筑物上不存在任何权源。这是否也能成立占有呢?从实质上而言,违章建筑是无主物。无主物的形成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自始无主,另一为抛弃。且从理论上而言,许多占有并不具有本权,甚至只是一种单纯的事实状态。这里讲的“本权”,应当是说物上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权利的意思。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一种直接占有,而直接占有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取得方法。继受取得是指基于既存的占有而直接取得占有。而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新占有的取得。其取得占有的事由,得为事实行为。所以,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取得是原始取得。按照占有的基本理论,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可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没有占有的权利,可把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因此,违章建筑的占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自主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索赔的请求权基础当违章建筑受到他人侵害时,侵权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赔偿之诉不应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拆除违章建筑是有关部门的专门职责,被告无权实施拆除等损害违章建筑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不正当地损害原告的利益,但该利益是非法利益,故被告应对原告客观上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违章建筑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只能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是于法无据的。而且,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毁损非法财产,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是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而是为了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擅自毁损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也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对由此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当然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而不是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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