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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进行货物买卖的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赵** 安徽-六安 合同订立咨询 2025.04.07 15:08:17 380人阅读

双方进行货物买卖的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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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交付货币的,接受方所在地是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是履行地;其他标的,义务履行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2.若标的物需运输,出卖人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是合同履行地。
3.若无需运输,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地点的,该地为履行地;不知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履行地。

2025-04-07 20: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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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交付货币以接受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需运输标的物时,交付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履行地,不需运输且知道标的物地点则该地点为履行地,不知地点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为履行地。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履行地。而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同情形下,作出不同规定是为合理确定合同履行地。交付货币以接受方所在地,利于接受方实现权利;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符合不动产的特性;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方便履行义务。对于运输情况的规定,考虑了交易的便利性和合理性。如果您在买卖合同履行地方面有疑惑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4-07 19:2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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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依交付对象不同确定履行地,涉及运输情况也有不同判定规则。
1.有明确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的履行地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双方在合同订立时的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交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这样能根据交付内容的特性合理确定履行地。
3.涉及标的物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需要运输,且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地点的,该地点为履行地;不知道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履行地。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履行地,减少纠纷。在履行过程中,遵循上述规则确定履行地,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2025-04-07 19:1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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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遵循约定优先原则,有约定就按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
(2)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交付货币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比如货物买卖中交付货物就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3)对于运输问题,需运输标的物,出卖人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需要运输,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地点,该地点为履行地,不知道则以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履行地。

提醒: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履行地,避免后面纠纷。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7 18:3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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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时,直接按照约定来确定。
(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交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是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三)涉及标的物运输情况:
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不需要运输,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不需要运输,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025-04-07 17:02:16 回复

对于双方进行货物买卖的怎样确定合同履行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双方进行货物买卖的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双方进行货物买卖的,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特征履行地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实际履行地规则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履行地点履行。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履行地点可由合同的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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