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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措施包括哪些手段

李* 四川-内江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3.29 14:41:05 419人阅读

债权保全措施包括哪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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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措施主要包含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

代位权,就是当债务人特别懒,不去行使他对第三人所拥有的权利,这可就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了。那时候,债权人为了能保住自己的债权,就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去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撤销权,是说要是债务人做出了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这就让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危险了,那债权人就有权利请求法院把债务人的这个行为给撤销掉。像比如说债务人放弃他到期的债权了,或者无偿地把财产转让了,又或者是以特别不合理的低价把财产转让了等等这些情况。

这些保全措施主要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随随便便地处分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没法实现。不过,要行使这些权利,那可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行。

2025-03-29 18:1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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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措施主要涵盖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即当债务人对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持消极态度,以致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债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去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撤销权指的是,倘若债务人做出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面临危机,那么债权人出于保全债权的目的,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其已到期的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

这些保全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而致使债权无法得到实现。不过,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025-03-29 17:4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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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措施主要包含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方面,当债务人出现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情况,并且这种不作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时,债权人出于保全自身债权的目的,就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去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所拥有的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介入到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以确保自身债权的实现。例如,债务人有一笔应收账款应向第三人收取,但却长期拖延不采取行动,此时债权人就可以依据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要求支付该款项。

撤销权方面,倘若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了威胁,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以此来保全自己的债权。具体而言,像债务人放弃其已经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地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又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都属于撤销权的适用范围。通过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可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防止债务人通过不正当的财产处分行为逃避债务,从而保障自身债权的安全。

这些保全措施的存在,其核心目的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因不当处分财产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然而,在实际运用这些权利时,必须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债权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25-03-29 16:2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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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措施主要包含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个重要方面。

代位权,就好比是债权人的一个“超级帮手”。当债务人特别懒,也就是怠于行使他对第三人所拥有的权利,并且这种行为已经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站出来,以自己的名义去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就好像你借给别人钱,结果这人不好好去要别人欠他的钱,那你就可以帮他去要,把属于你的债权给保全回来。

而撤销权,就像是债权人的一把“撤销利器”。要是债务人做出了一些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比如说故意放弃他到期的债权,或者毫无代价地转让财产,又或者以那种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些行为都可能会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时,债权人就有权利请求法院来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把被损害的债权给挽救回来。

这些保全措施的存在,主要就是为了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一道“保险”,防止债务人胡乱处分自己的财产,让债权人的债权最终无法实现。不过,债权人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能随便乱来,不然可能不仅保不了权,还会给自己惹麻烦。

2025-03-29 15:2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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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措施主要涵盖了代位权与撤销权这两个重要方面。

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出现怠于行使自身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情况,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时,为了能够保全自己的债权,债权人便可以凭借自己的名义,去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所拥有的权利。这就好比债务人本该去追讨属于自己的债权,但却消极对待,此时债权人就可以站出来,代替债务人去追讨,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撤销权,它指的是当债务人做出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面临危机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常见的如债务人放弃其已经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地转让财产,又或者以那种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来转让财产等情况。

这些保全措施的存在,其目的就是为了有力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通过不当处分财产的方式,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不过,债权人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必须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25-03-29 15:24:2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做法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可否实施了违约做法,只索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罚其财产,并且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能够行使保全措施。也能够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有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一)代位权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二)撤销权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答如下,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做法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可否实施了违约做法,只索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罚其财产,并且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能够行使保全措施。也能够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有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一)代位权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二)撤销权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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