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诉讼,仍有胜诉希望,此前有相关的案例,稍等会儿发给你。rn上海二中院在(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46号判决中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者的举证能力明显弱于用人单位,本案中,骏众公司虽有明确的加班管理制度,即员工加班应当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主管批准,但鉴于施某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其所提供的考勤卡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上述加班事实。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骏众公司支付加班费并无不当。rn《深圳市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这样认为:关于利某公司主张其员工手册中关于加班必须申报的规定,本院认为,员工手册中关于劳动者加班必须申报的规定,其目的是用以防止劳动者在非工作必须的情况下擅自加班并索取加班费,而不能以用人单位未批准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正当加班而产生的加班费。rn你可查阅上述案例,作为参考。
2018-03-21 18:33:18 回复
1.没有考勤表,如果劳动者可以证明加班的基础事实,就可以主张加班费。可以查看下工资单,上面往往有工作时间,如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就属于加班。同时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要求加班的,相关的文件也可以做证据。劳动者证明有考勤的,仲裁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示考勤记录。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工资记录和考勤记录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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