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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表人退出怎么办

周** 江西-南昌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3.10 05:26:13 471人阅读

劳动仲裁代表人退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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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代表人退出,处理方式因阶段而异。受理后开庭前退出,其他代表人或当事人得书面告知仲裁委。
  庭审中退出,仲裁委视情况决定休庭或继续审理。

   若代表人退出致人数不符规定(一般3至5名),仲裁委会要求重新推选。
  当事人要在指定时间完成推选并提交推选书。

   重新推选期间仲裁程序可能暂停,新代表人确定后继续。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保障仲裁顺利推进,维护自身权益 。

2025-03-10 11:2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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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代表人退出需依不同阶段及代表人数量情况处理,当事人要积极配合。
法律解析:
在劳动仲裁中,代表人退出分阶段处理。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开庭前退出,其他代表人或当事人需书面告知仲裁委;庭审中退出,仲裁委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休庭或继续审理。若退出导致代表人数不符合3至5名的规定,仲裁委会要求重新推选,当事人要在指定期间完成并提交推选书。这期间仲裁程序可能暂停,新代表人确定后再继续。这是为保障仲裁公平公平,确保各方权益能充分表达。法律赋予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要求积极履行相应义务。若大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遇到类似难题,对具体操作或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

2025-03-10 11:1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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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仲裁代表人退出的处理需依据不同阶段进行区分。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开庭前退出,其他代表人或当事人有义务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这能让仲裁委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保障仲裁流程的有序性。
  
2. 若在庭审中退出,仲裁委依据具体状况决定是否休庭或继续审理,以保障仲裁的公平性与效率。
  
3. 若因仲裁代表人退出致使代表人数不符合3至5名的规定,仲裁委会要求当事人重新推选代表人。当事人要在指定限期内完成推选并提交推选书。
  
4. 重新推选代表人期间,仲裁程序可能暂停,待新代表人确定后继续推进。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仲裁委工作,推动仲裁依法、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3-10 09:2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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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开庭前代表人退出:
其他代表人或当事人要赶紧以书面形式把这事儿告诉仲裁委,让仲裁委知晓情况。

(二)庭审中代表人退出:
这时候仲裁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看是暂停庭审还是接着审理下去。

(三)代表人退出致代表人数不符合规定:
仲裁委会要求当事人重新推选代表人,当事人得在仲裁委规定的时间里完成推选,还得把推选书交上去。而且在重新推选代表人这段时间,仲裁程序可能会停下,等新代表人确定好了再接着进行。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025-03-10 07:5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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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开庭前,仲裁代表人退出,其他代表人或当事人有义务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这是为了让仲裁委及时掌握情况,合理安排后面流程。
(2)庭审中仲裁代表人退出,仲裁委依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休庭或继续审理,目的在于保障庭审的公平性与有序性。
(3)若退出致使代表人数不符合3至5名的规定,仲裁委会要求重新推选代表人。当事人要在指定期间完成推选并提交推选书。而且重新推选期间仲裁程序暂停,新代表人确定后恢复,以保证代表能有效代表当事人权益。

提醒:
劳动仲裁中若涉及代表人退出情况,当事人务必严格按仲裁委要求行事,积极配合推选新代表人,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2025-03-10 06:46:4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本条是关于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规定。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根据北京市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自1989年北京市发生第一起集体劳动争议以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年均增幅在20%以上。截止到2005年9月全市累计发生集体劳动争议4472件,涉及人数6075万人。虽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69%,但是涉及人数却占到劳动争议案件总人数的43.5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反映了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矛盾更加集中,社会影响更大,而且处理难度更大。集体劳动争议往往蕴含着尖锐矛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近年来的社会热点与焦点问题,并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关注。  由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劳动者,可能十几人、上百人。显然,让这些当事人一起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是不现实的,势必造成案件处理的不方便和案件处理时间的冗长;而将所有当事人的案件分别进行处理,既麻烦又可能对同样问题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创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诉讼分为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分别作了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在国外,也有类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例如的集团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代表人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因此,我国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过程中,将代表人诉讼制度吸收进来,是很有必要的,是适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关于代表人的推选,本条规定十名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推举他们之中的人做代表,而不能选当事人之外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还有十名以上的劳动者不愿意推举代表或者不能推举出代表的情况怎么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讲在调解、仲裁阶段,劳动者无论人数多少,愿意参加调解、仲裁的都可以参加;在诉讼阶段,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一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第六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在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此外,关于劳动者推举出的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般的民事活动,推举代表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代表人一旦产生,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在某些方面,代表人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是无效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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