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违约责任之外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如下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通过合同解除制度,当事人得以摆脱合同的束缚,获得救济,这种情况显然非违约责任所能胜任。也就是说,在合同违约的情形下,当事人实际可以自行衡量是解除合同还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一旦选择了解除合同,就当然排除了违约责任的适用。
2018-03-05 19:20:03 回复
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冰存的问题是怎样的呢。合同解除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从《合同法》的章节安排来看, 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规定于第六章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不是规定于第七章即违约责任。这说明,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8-03-05 19:18:0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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