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重庆法律咨询 > 沙坪坝区法律咨询 > 沙坪坝区合同效力法律咨询 > 请问有关工商局认定合同无效可以吗

请问有关工商局认定合同无效可以吗

杨** 重庆-沙坪坝区 合同效力咨询 2018.03.04 07:00:40 1243人阅读

你好 最近我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工商局不承认我这套房子。请问有关工商局认定合同无效是可以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沙坪坝区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沙坪坝区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1993年经济合同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无效。1985年国家工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文件中规定:非法人团体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以此为据,审判实践中因为主体不合格被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尤其是非法人组织机构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比例更高。从各国立法看,大多数国家对主体不合格合同不简单地作无效处理,而是作为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由权利人决定。对非法人组织机构签订的合同也不作无效处理,而是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确认该合同有效,但善意第三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订立必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客观上要求订约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承受合同权利义务。但主体缺乏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主体不合格,只可能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不能实现或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并不因此损害一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同时,实践中对于许多主体不合格合同,作为权利义务人的第三人是愿意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如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等,对此情况,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认该合同有效。因此,主体不合格合同一律被确认无效与法理不符,而且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合同法》吸收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把主体不合格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2018-03-04 07:03:40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山西-太原

人民法院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不得行使违约请求权或者合同解除请求
权。如果合同属于应该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要主动确认该合同无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主
动审查合同无效,是以合同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为前提的,不能过于扩大合
同无效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的负担将无限加重,尤其是最高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中
对人民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有了很大限制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因此,人民法院审查合同是否无效
,一般情况下是以当事人提供的已有证据为基础的,即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宣告合同无效,而不是自己去查证合同是否无效。

2018-03-04 07:02:40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事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合同事务律师#


1.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通过无效程序解决
  两个已经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如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前段已有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商标均获得核准注册,但由于二者核定商品相同,且商标本身构成近似,故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下直接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则人民法院对此不应予以受理。对这种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甲公司应当通过商标争议的行政处理程序进行解决,即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效。但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时,有几个问题要注意:一是要准确把握该规定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只是两个注册商标之间产生的冲突争议,即被控侵权商标已经核准注册,且被控侵权行为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超越授权使用的范围,则不受此限制。二是该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尚在注册程序当中的商标的商业使用行为,即当事人虽已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但该商标并未由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他人对该使用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对滥用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理问题。该条款后段的但书部分规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指对于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使用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因为商标专用权范围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权利的根据,也是对其进行保护的界限。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本质上是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再是正当行使专用权的行为,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阻却理由。本案中,甲公司最终是通过商标行政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了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的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是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的。
  
2.恶意注册并进行商标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
  实践中,如果一项注册商标因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宣告无效,则该商标就不应当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商标侵权,对此并无争议。但在先商标权利人还能否对在后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争议较大。
  上述不同意见中,不管是认为商标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因为具有合法基础而不构成侵权的观点,还是认为商标被宣告无效则自始无效,可以按照一般商标侵权的判断逻辑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观点,笔者认为,均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对于那些申请商标注册时带有明显恶意,对在先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进行恶意攀附搭便车的行为则无法规制。特别是商标的无效程序往往要历经行政处理和司法裁判两个阶段,过程较为漫长,如果一概认为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均具有合法基础则有可能放纵恶意侵权行为,对在先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是不利的。而第二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如果认定商标因被宣告无效则自始无效,有效期间的使用不具有合法基础,一概不考虑注册使用人的主观过错,则会对善意注册人基于对商标行政审核权力的信赖造成打击,也会与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形成冲突。所以,笔者认为,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应当考虑其特殊性,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上,要在审查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就是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对此,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但书部分规定(该部分规定: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也可以说给出了一定的启示和指引。
  关于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可以对使用人的申请注册阶段和核准注册后的实际使用阶段分别进行判断。在申请注册阶段,主要应当结合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此确定在后的商标注册人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中可以参考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无效审查中查明的事实以及对在后注册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核心理由。如果认定在后商标使用人在申请注册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则其在商标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应当认定缺乏合法基础,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后商标注册人虽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没有模仿攀附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但在核准注册后的实际使用过程当中具有过错的,也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后商标使用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确无恶意,在取得商标注册后,其使用行为也只是基于对商标授权机关的信任,则不宜认定构成侵权。作这样的理解笔者认为是合乎公平正当性的。但如果在后商标使用人在商标有效期间已经知悉在先商标的存在,明知在后商标可能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商标,则其主观上难谓善意。如在先商标权利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在后商标使用人交涉或者依法提起商标争议无效宣告程序等。以无效宣告程序的提起为例,因为无效程序一旦启动,在后使用人必然知道其对在后商标的使用已经产生了因不当注册而引发的争议。在该不当注册争议未解决期间,在后使用人应当对于在后商标负有审慎使用的义务,避免在市场环境中产生更大混淆或者误认的范围,减小因其商标权利因不当注册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可能给在先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故在后商标使用人如果在无效程序启动后仍然继续不当使用商标,可以认定主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害在先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当然,对于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司法判断应当是在结合客观事实和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做到主客观要件相统一。

任何人或者单位发现注册商标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任何人或者单位发现注册商标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印花税票是什么
29666人阅读

印花税也是税种之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那么印花税票贴在哪里,印花税票是什么它又有何作用,房产证上的印花税票是干什么的,印花税票鉴别方法有那些?下面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来解一下吧!

安全保证书
11154人阅读

在我们生活中一直都在提安全这个词,那么安全保证书模板怎么写,装修安全保证书有些什么内容?线路安全保证书如何看呢,这些和我们自身有着很大关系的保障书,我们又了解多少?下面就来给大家作详细介绍,来了解一下吧!

担保合同无效
8222人阅读

担保合同在债务债权纠纷中十分重要,那么担保合同在那些情况下无效呢,例如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什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担保合同的管辖的范围是多久,以及担保合同怎么公证?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来了解一下吧!

审查合同
5552人阅读

合同是我们工作、生活中使用广泛的工具之一,审查合同的合法行也十分关键,那么审查合同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是什么,审查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审查合同的技巧和方法有哪些呢,以及如何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希望这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货物运输合同客体
3803人阅读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承运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那么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率怎么算,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什么,货物运输合同的管辖权是归属于谁,以及货物运输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有那些?下面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