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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朱* 上海-徐汇区 合同效力咨询 2025.02.09 17:34:51 470人阅读

认购书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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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在以下几种情况时可能会无效:
1. 要是一方用欺诈、胁迫的办法来订立合同,还损害了国家利益,认购书就可能无效。比如说,有人通过编造虚假信息,骗得对方签了认购书,这种情况下认购书就是无效的。
2. 双方恶意串通起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签订的认购书也不行。只要是故意合谋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认购书,都不具备效力。
3. 要是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比如表面看着是正常的认购书,实际上是为了达到其他违法目的,那这份认购书也无效。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购书无效。例如,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房产不能对外销售,却签了相关认购书,这就是无效的。
5. 主体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时签订的认购书无效。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是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就签了认购书,那这份认购书是没有效力的。

2025-02-09 20: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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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在下面这些情况下可能会无效:

1. 要是一方用欺诈、胁迫的办法来订立合同,还损害了国家利益,那认购书就无效。比如说,有人故意用假信息骗对方签认购书,这种情况就不行。

2. 要是双方恶意勾结,一起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那签的认购书也无效。就是那种故意合谋去伤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认购书。

3. 要是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认购书也不行。比如表面上看着是正常的认购书,实际上是想达到其他违法的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里强制性规定的认购书无效。就像有些房产按法律规定不能对外卖,却签了认购书,这肯定不行。

5. 签订认购书的主体要是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认购书也无效。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就签的认购书,就没有法律效力。

2025-02-09 19:2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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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几种可能导致认购书无效的情况:

1. 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
一方若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并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认购书便无效。例如,一方故意提供虚假房产信息,如谎称房屋面积、配套设施等,诱使他人签订认购书,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当双方故意合谋,通过签订认购书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该认购书无效。比如,为逃避债务,双方虚假签订认购书转移财产。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表面看似正常的认购书,实际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如为洗钱而签订房产认购书,这种认购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4. 违反强制性规定:
若认购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对禁止销售的房产签订认购协议,就属于无效情况。

5. 主体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认购书无效,因其无法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5-02-09 18:3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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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会无效:
1. 若一方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还损害了国家利益,认购书就无效。比如,有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骗对方签认购书,这种情况就不行。
2. 要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那签的认购书也无效。就是说双方故意合谋,去损害别人合法权益而签的认购书是不被认可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购书无效。表面看着是正常的认购书,实际上是为了达到其他违法目的,这种认购书肯定不行。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购书无效。例如,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房产不能对外销售,却签了相关认购书,这就是无效的。
5. 主体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时,认购书无效。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就签的认购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025-02-09 18:25:2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一样吗?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二、房屋认购书什么情况下等于购房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理。

商品房认购书房屋认购书也称购房意向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楼盘开盘前,与有意向购买房屋的购房者签定的书面协议。认购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3)房屋价款计算;(4)定金;(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认购书签订后可退定金的情形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5、房屋认购书无效的情况,定金必然要返还。如开发商还未得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是无效的。总之,房屋认购书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开发商无需退还定金。所以,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后不一定要买房,但是如果不买房,那么购房定金也不会退还。购买房屋时最好不要签订房屋认购书,而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因为签了认购书,交了购房定金,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便处于被动地位,有些要求会遭到开发商拒绝,使购房者有口难言。而实际上,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房地产交易过程当中的必经程序,属双方自愿行为。如果非要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不可,也应该在签认购书时在认购书上写上以下字样:“如果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不能签署正式合同,卖方应无条件立即退还定金。”

一、什么是买房认购书买房认购书即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买房认购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认购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二、什么情况下认购书没有法律效力认购书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主要有一下两种:(一)购房人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的。(二)未满足合同应具备基本条款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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