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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给子女吗

王* 四川-绵阳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2.03 13:18:16 403人阅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给子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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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可以合法地转让给子女。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讲,承包方要是得到发包方的同意,就能够把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当中的其他农户。这样一来,就由这个农户去和发包方确立起新的承包关系,而原来的承包方跟发包方在这块土地上的承包关系也就随之终止。要是想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那就必须得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并且还要上报给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得到他们的批准才行哟。这里得特别注意一下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得遵循法律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比如说,不能随意违反法律规定去进行转让,不然就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在签订转让合同的时候,也得把各项条款都明确清楚,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2025-02-03 19: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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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给子女的。

按照相关法律来讲,承包方要是得到发包方的同意,就能把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里的其他农户。这样一来,就由这个农户和发包方去确立新的承包关系,而原来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这块土地上的承包关系也就自动终止。

要是想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那可就得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并且还要上报给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获得他们的批准才行。

这里得特别注意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得遵循法律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比如说不能随意转让,得符合各种条件和要求,不然的话可能就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总之,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对待,确保一切都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025-02-03 18:0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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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给子女的。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讲,承包方要是得到了发包方的同意,就能够把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当中的其他农户,接着,这个农户就要和发包方去确立起新的承包关系,而原先的承包方跟发包方在这块土地上的承包关系也就此终止。要是想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那可得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并且还要上报给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才行。这里需要大家特别留意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转让行为既合法又有效。总之,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这件事情上,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要求来操作,可不能马虎大意。

2025-02-03 16:1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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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给子女。在相关法律范畴内,承包方要是获得发包方的准许,便能够把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其他农户。转交给其他农户后,该农户会与发包方确立起新的承包关系,而原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这块土地上的承包关系也就此终止。

倘若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那就必须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并且还要上报给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获得其批准才行。这里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转让行为具备合法性与有效性。比如,不能随意违反法律条款进行转让,也不能违背承包合同中关于转让的相关约定,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转让,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序进行。

2025-02-03 14:12:11 回复

解答如下,转包与转让有两个原则区别:①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备案要求也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文章开始谈到的情形,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合同条款中使用了“转让费”、“转让期限”的词语,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无效从合同的实质条款内容看,也属于转包合同,因而不能认定其为转让合同,而应确认为转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解答如下,转包与转让有两个原则区别:①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备案要求也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文章开始谈到的情形,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合同条款中使用了“转让费”、“转让期限”的词语,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无效从合同的实质条款内容看,也属于转包合同,因而不能认定其为转让合同,而应确认为转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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